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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
以前,醫療侵權糾紛被分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並分別適用不同規定,產生不同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樣就可能會出現患者受害重反而獲賠少、醫院過錯小反而賠償多等不公平現象。』省高院民一庭庭長許惠春說。
同樣是因醫院全部責任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如果按照『醫療損害』起訴,就有可能獲得死亡賠償金,一般金額可以高達20萬元甚至40萬元,但如果認定按『醫療事故』處理,是沒有這筆賠償金的。
此次《意見》明確,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提起侵權之訴,將統一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今後,將統一進行『醫療損害』鑒定,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通訊員張興平王華衛見習記者郭婧
案例 一個糾紛三份鑒定如何采信寧波仇某因胸悶、心悸8小時入住某醫院治療,住院後初步診斷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壓病和糖尿病等,醫院采用了吸氧、尿激?溶栓、止痛等治療措施。
次日,仇某突發心跳驟停死亡。死者家屬和醫院先後做了三份鑒定:
1.雙方共同委托寧波市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鑒定,鑒定認為:醫院對於患者的急性心肌梗死診斷無疑,選擇藥物溶栓治療正確,但劑量偏小。醫院的醫療行為未違反醫療常規,故不屬醫療事故。
2.省醫學會鑒定認為:醫院在醫療過程中與患者家屬溝通及解釋病情的嚴重性不夠,對病情發展變化估計不足,溶栓治療劑量偏小,但上述不足與患者的最終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死者家屬不服,又自行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這份鑒定認為仇某死亡是由疾病發展與診治過錯共同所致,故醫院方的過錯參與度擬為50%。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依據最後這份鑒定,判決醫院承擔當事人損害一半的賠償責任,即賠償患方229832元,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解讀 取消『醫療事故』鑒定『以往,醫學會進行的都是醫療事故鑒定,社會鑒定機構進行的往往是醫療過失鑒定。』許惠春說,今後,醫療損害糾紛中,將統一進行『醫療損害』鑒定,而不再進行原有的『醫療事故』鑒定。
《意見》規定,對於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醫藥專業性問題,如醫療機構的過錯、因果關系、損害後果等,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法院可要求鑒定機構舉行聽證會,鑒定人應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當事人可申請專家輔助質證等。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對鑒定結論可不予采信。
案例 未盡告知義務醫院賠45萬黃某雖然服用了緊急避孕藥,但還是懷孕了。
懷孕期間,她因檢查出羊水過多,又專程到婦產科醫院進行產前診斷,並再次告知醫生其有人流、宮外孕保守治療史及孕早期服用緊急避孕藥。醫院檢查後出具了產前診斷報告,告知胎兒正常。
但黃某產下的男嬰,先天性多指、多趾畸形,並有先天性心髒病和眼疾。
黃某訴至杭州上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醫院未盡到告知義務,侵害了其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導致身體殘疾的小孩出生。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違反超聲檢查技術操作規范,未盡有關告知義務,但因造成男嬰多處先天性缺陷的因素很多,並不一定系醫院的過錯醫療行為導致,故醫院僅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黃某45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解讀 告知義務今後有了標准『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關鍵。』許惠春說,所以《意見》規定了醫療機構的『義務』。
『違反注意義務』標准,即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反告知說明義務』標准,即對患者實施手術或特殊檢查治療、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等五種情形,醫療機構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必要情況,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則應當認定其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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