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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樂山男子潘明忠被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只因他偷偷取回了被執法部門合法扣押的『野租兒』。偷偷取回『自己的』東西算不算偷?
為此法學專家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表示支持檢察院的批捕決定;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馬靜華卻認為,潘明忠的行為未構成盜竊罪,不宜從刑法方面追究責任,可考慮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事件 『內鬼』幫忙男子開回被扣車32歲的潘明忠是樂山市沙灣區人,他用一輛川LB9735的紅色普桑,非法運送峨眉至樂山一線游客為生。
今年7月5日,潘明忠搭載著游客從樂山前往峨眉,中途被峨眉運管部門查獲,當場將其桑塔納車扣押至峨眉運管所,由該所工作人員(合同工)毛俊森開回所內停放。
潘明忠害怕罰金過高,便與另一名非法運營者羅龍商議,計劃由羅龍聯系毛俊森提供扣押車輛鑰匙,再由羅龍將車偷偷從運管所開走,潘明忠表示事成之後會重謝羅、毛二人。
發現扣押車輛被盜後,峨眉運管所報案至樂山市市中區公安分局,經物價鑒定,該車價值13200元。
經審查,毛俊森與潘明忠、羅龍等非法運輸者早有勾結,他們每人每月給毛俊森現金600元,由他提前通知潘、羅等人打擊黑車行動時間、線路等事項,助其逃避查處。9月3日,逃至吉林長春的羅龍被抓捕歸案。
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認為,潘明忠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在國家機關管理中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對3人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爭議 正方 當以盜竊罪論處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舉例說,今年8月,趁警亭內交警不注意,私自開走自己被扣摩托車的『偷車』人張賽男,被河南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
『潘明忠的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盜竊罪。』陳忠林說,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潘明忠的汽車已被國家機關合法扣押,就應當以公共財產論,潘明忠偷偷將車開回,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我支持檢察院的批捕決定。』陳忠林說。
反方 以刑法追責不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馬靜華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觀點。
馬靜華分析說,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具體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在該案中,雖然因為運管部門對非法營運車的扣留,但僅僅是佔有權發生了改變。在具體處罰結果尚未出來之前,運管部門並沒有享有對該車的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盜竊罪針對的所有權應當是完整的所有權,因此該案中,對侵害客體的認定是錯誤的。』(李佳陽劉德華張運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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