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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中秋、國慶臨近,這兩個節假日被人們稱為史上『最復雜假期』。不過,還是有不少人需要在兩節期間堅守崗位。那麼,這段時間加班的話,加班工資怎麼算?
昨天,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公布了2010年中秋節、『十一』休假期間加班工資的支付方法,中秋、國慶兩個假期的法定節假日共四天,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准920元計算,這四天都加班的話加班費至少要拿507.6元。
雙節加班費計算方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若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以本市最低工資標准920元計算:920÷21.75天×300%×4=507.6元。
中秋節、『十一』假期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節假日,即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為法定節假日;另一類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為休息日。
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與此同時,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勞動者,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
另外,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息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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