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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把『精神家園』打造成『GDP家園』,發展成『金錢樂園』,成天忽悠『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是既不懂得什麼是經濟的無稽之談,也是不明白非遺保護真諦的無知之論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麼?有人調侃:『不是東西』。『東西』可以物化、量化、財富化、增值化,可『不是東西』就不好物化、量化、財富化、增值化。於是乎,有人就想方設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產『東西化』,就是『物化』。
保護非遺,就是守護我們民族的精神家園。精神家園和物質家園當然密不可分,但不能等同。如果想把『精神家園』打造成『GDP家園』,發展成『金錢樂園』,成天忽悠『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是既不懂得什麼是經濟的無稽之談,也是不明白非遺保護真諦的無知之論。
保護非遺,國家有明確規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與『開發』的矛盾衝突一直是個難題。比如,『生產性保護』,必須要不改變其自然衍變的生長過程及未來發展方向;表演類的非遺,不能隨意進行商業性的加工、改造,不能改變其活態傳承的本質。
我們必須認識到,不是所有的非遺都可以『生產』、『表演』。屬於認知類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例如第一批國家級名錄中的『農歷二十四節氣』,不可能人為地生產出來;屬於禮儀類的祭奠、信俗,例如『祭祖』,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場所以特定的規則進行,決不能隨意搬上舞臺進行表演。
還有一些情況也需要注意。比如,彝族百姓用撒尼語傳承的民間敘事長詩《阿詩瑪》是非遺,電影《阿詩瑪》則是利用非遺資源發展的『文化創意作品』,就不是保護對象了。雲南石林地質公園裡表演的旅游項目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打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旗號搞創意性旅游項目,就不是『合理利用』,而是『以假亂真』的『不合法』。
因此我們說,『合理利用』的『合理』不是鼓勵語義,而是『限制』性定語,使旅游、產業開發不至於對非遺存活構成威脅。現在,許多人拋開保護,以『合理利用』作為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法依據』,這就是最大的不合理,是本末倒置的無理!
(本報記者楊雪梅整理,人物速寫為羅雪村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