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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老李妻子早逝,獨自一人將兒子小兵撫養成人。小兵大學畢業後在外地工作,老李的日常生活靠其弟弟李俊照顧。2009年8月,老李突發腦溢血去世,沒有留下遺囑。料理完老李後事後,李俊要求與小兵一起繼承老李的遺產,小兵不同意,為此二人發生爭執。請問,該案的財產應如何繼承?
本案涉及遺產的繼承方式和繼承順序問題。
1、繼承方式:我國《繼承法》規定,財產繼承可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遺產的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的。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遺產的繼承方式。繼承人、繼承人各自繼承財產的份額等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其生前的遺囑中依法確定的。這兩種繼承方式中,遺囑繼承優先,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纔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我國《繼承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後次序。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民族習慣,我國《繼承法》將上述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特別要指出的是,《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適用法定繼承時,法定繼承人並不是同時都參加繼承,而是按照法律規定,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方能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條件下,如第二順序繼承人對死者盡過較多扶養義務,也應在其遺產中適當地分給一部分。
綜上,本案中,老李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故其遺產適用法定繼承的方式。小兵作為老李的兒子,屬於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屬於法定繼承中的第二繼承人的李俊就沒有繼承權,李某的所有財產應由小兵繼承。但李俊對老李盡過較多的撫養義務,按照繼承法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小兵應將老李的遺產適當分出一部分給李俊。
(張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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