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嘉興海寧市自來水有限公司原副經理金紅祥,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共計價值69700元,日前被海寧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金紅祥,今年40歲,大學文化,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金紅祥先後擔任國有海寧市天源給排水工程公司副經理及海寧市自來水有限公司副經理。
金紅祥在擔任海寧市天源給排水工程公司副經理期間,在發包給水管道附屬工程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7次收受掛靠浙江恆力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左某及掛靠浙江鴻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李某所送的財物現金35000元、東芝牌液晶電視機和LG牌立式空調各1臺、華聯代價券8000元,共計價值69700元。金紅祥收受上述財物後佔為己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金紅祥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9月17日下午,海寧法院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並能積極退贓,在庭審中能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