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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9〕27號)安排,2010年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9月19日(星期日)、9月25日(星期六)上班;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公式如下: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元)÷21.75(天)×300%×法定節日加班天數(天);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元)÷21.75(天)×200%×休息日加班天數(天);
小時加班工資按照小時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加班小時數進行折算。
例如:某職工月工資標准為15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1500(元)÷21.75(天)×300%×1(天)=206.90(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2天且不能安排補休,其加班工資為:1500(元)÷21.75(天)×200%×2(天)=275.86(元)(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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