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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下午,李先生到塘沽解放路商業街辦事,將車就近停到了附近一停車場。停車時,停車場管理人員告訴他,收費3元,但是不要票的話只要2元錢。因著急辦事,李先生想都沒想就遞給收費人員2元,沒要票據就走了。結果1小時候後,他返回停車場取車時,發現愛車尾部已全部被燒毀。原來,李先生的車正好停在一個垃圾箱前,垃圾箱突然著火,燒毀了李先生的汽車尾部。隨後,李先生找到收費人員要求賠償,可停車場管理人員以李先生停車未交費為由拒絕對此事負責。因為沒有票據證明自己交過費,李先生無奈只得自己花錢修理愛車。
對此,塘沽消協工作人員表示,依據《消法》,經營者必須給消費者出具發票等憑證,只有持有合法的憑證,消費者纔能在發生消費糾紛時依法索賠。因此提醒市民,停車時應索要票據並妥善保管,如果索票遭到拒絕可另找停車場,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實習生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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