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黑老大』岳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慶『黑老大』岳村今日被執行死刑。岳村案同案犯銀志偉,同日也被執行死刑。
2010年2月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岳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一審宣判後,岳村提出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0年5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岳村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乾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岳村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和該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岳村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核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執行死刑的命令。
岳村案同案犯銀志偉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同日也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