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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議
1.買房人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賣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原證,以保證擬購買的房屋是真實存在的。
2.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雙方可通過補充協議方式,將房屋產權的過戶作為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謹防中介公司將產權過戶排除在居間義務之外。
3.買房人一般盡量避免與中介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即使簽訂《傭金確認書》,也應將傭金支付的時間約定在房屋產權過戶後,將產權過戶作為傭金支付的前提條件。
(據《法制晚報》報道)
購買二手房
規避仨
-賣方違約買房仍掏中介費
-產權過戶原買房人目的落空
-簽確認書中介逃脫應負責任
陷阱
二手房買賣中,多數人是通過中介機構來購房。而隨著房價居高不下,目前房屋買賣一方當事人違約行為增多,『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現象頻繁發生。買房人常常成為受害者,不僅買不到房子,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房屋中介費用。
日前,北京二中院發布警示,提醒買房人在購買二手房時,要注意規避三種『陷阱』。
陷阱1
陷阱2
賣方惡意違約買方還得掏中介費
『一房二賣』買方目的落空
●現象:
在房屋買賣市場中,購房人一般不掌握房源信息,賣房人不掌握購房信息。因此,大多數的買賣雙方選擇通過房屋中介公司居間來完成房屋買賣。
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與其簽訂居間合同,這種合同均為中介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一般約定由買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用。
●解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是相互獨立的,買賣合同是否履行不影響居間合同的效力。因此,當賣房人違約不履行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不僅不履行原有的承諾,且仍要向購房人索要相應的居間費用。如雙方發生糾紛訴訟至法院,買房人一般會敗訴。
房子買不到還得出居間費用,買房人常常成為居間合同的受害人。
●案例:
王某通過鏈家公司與賣房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以每平方米9000元價格購買一套方莊地區的房子。王某為此交納了2萬元定金。但定金交納後,王某再也無法與李某聯系上。後鏈家公司告知王某,稱李某又以每平方米13000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他人,並給對方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
當王某覺得上當受騙准備與鏈家討個說法時,卻接到法院的傳票。鏈家公司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給付居間費12萬元。後法院判決王某給付鏈家公司12萬元。
陷阱3
●現象:
房屋出賣方與買房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由於房價上漲較快,與原來出賣價格相比,二者間的差價有時多達幾十萬元。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賣房人往往選擇違約不履行原合同,而將其房屋賣給出價較高的第三方,並給新購房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形成『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現象。
●解讀: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賣房人將房屋產權過戶給第三方後,原買房人無法再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即使買房人已交納了購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選擇追究賣房人的合同違約責任,要求退還購房款。
這勢必給買房人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
●現象:
房屋中介公司在與買房人簽訂居間合同時,同時會要求買房人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傭金確認書》的內容一般為:『買房人應於簽字之日起給付中介公司傭金』。
●解讀:
在法律上,居間合同中的『傭金』就是指『居間費用』。簽訂《傭金確認書》,表明買房人認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間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居間義務。
因對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於對中介公司的一種信任,買房人一般沒有認真考慮就簽字了。一旦日後賣房人出現違約,中介公司會以此為由,逃脫其應承擔的責任。
簽《傭金確認書》中介逃責任
繪圖李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