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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在全國引起較大反響的貴州『乙肝歧視第一案』的原告,在狀告用人單位敗訴後,又將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告上法庭,認為正是因為醫院得出了不正確的體檢診斷,並將體檢證明通告用人單位,最終導致了自己未被錄用的結果。近日,貴陽市雲岩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情發生在2007年12月。原告與貴州省一家事業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以後,在2008年7月24日參加了單位舉辦的考試,並以優異的成績順利通過。同年9月1日,原告到貴陽醫學院附院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體檢。
10月10日,原告被醫院診斷為『乙型肝炎(活動期)有傳染性』,並出具一份疾病證明書。原告認為這一體檢結果有誤,於是自費向同一家醫院的門診部申請乙肝病毒檢查,幾天後,醫院門診醫生向原告個人出具了疾病證明書:診斷原告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但是在10月17日,單位書面通知原告,因體檢不合格拒絕錄用。原告於是起訴用人單位違規實行就業歧視。法院面對兩份不同的檢查結果,采信了單位集中體檢的診斷證明,認為原告的乙肝病毒出現傳染性,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由此判定原告敗訴。原告於是把矛頭轉向醫院,認為是醫院未經自己書面同意,擅自檢查自己的乙肝『兩對半』,而且出具了不正確的體檢結果並違規透露給了用人單位,造成了原告最終未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後果。
原告代理律師張文飛:主要就是他第二份結論,因為第二份結論,醫學院它出的結論實際上已經更正了。
在法庭上,原告要求醫院以書面形式道歉,並賠償原告維權損失費8500元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
醫院方面完全不認可侵犯了隱私權,並稱醫院檢查的程序沒有任何問題,體檢結果對當時原告的血樣負責,醫院也不應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組織人員到醫院進行集體體檢,醫院與該單位形成合同關系,並不與『原告有任何單方面合同關系,所以檢查結果會統一提供給用人單位,不存在『泄露』。原告向記者表示,起訴醫院,他有勝訴的把握。
原告:我從證據方面來講,這個案件是肯定要勝訴的,因為我實際上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中國廣播網 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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