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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規定,對未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設計前,應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意見;沒有審定意見的,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對違反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確定或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和設計單位不按照審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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