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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11歲的小瑞原本有個幸福的家庭,可是卻因為母親的出軌而使這個家宣告解體。父母離婚後,小瑞和父親生活,成了單親孩子。日前,小瑞和母親對簿公堂,為了生活費,他將母親告上法庭。
小瑞的父母於1994年11月30日依法登記結婚,1997年2月11日生下小瑞。兩年前,小瑞的父親張海發現妻子胡玉華有外遇,二人於2008年9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生育的11歲男孩小瑞歸男方撫養,監護人為男方,女方胡玉華需要承擔30%的教育費、醫療費。如女方再婚且對方帶有小孩,女方則必須支付給男方每月500元作為兒子的撫養費,以示公平。雙方的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但考慮到女方胡玉華無其他住處,男方支付女方6萬元住房補助。』離婚後,胡玉華未履行協議,沒有按月給小瑞撫養費。
2010年8月13日,小瑞將母親胡玉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胡玉華每月承擔小瑞的各項費用900元。庭審中查明,胡玉華在本市一家圖書館工作,月工資為1021元。被告胡玉華只同意每月支付原告200元。一審法院認為,小瑞主張母親胡玉華每月支付其撫養費等費用共900元,缺乏事實依據並超出被告承受能力,應調整為300元為宜。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龔建迪律師分析認為:該離婚案件是在履行支付撫養費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
首先,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為法定義務。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會對該法定義務產生影響。
其次,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法律有明確規定。我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雖然原告小瑞的父親與被告胡玉華曾經對於撫養費的數額做了明確約定,但考慮到被告每月的經濟收入僅為1021元,如果依照協議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撫養費及30%的教育費、醫療費,被告剩餘的收入遠不足以維持其正常生活,對被告很不公平。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的撫養費比較公正,也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師答疑
讀者王先生:『母親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產給了我,後來母親去世,父親健在。現在父親又立遺囑將房產給了我的弟弟。請問律師,哪一份遺囑有效?該房產應由誰繼承?』
擊水律師事務所田偉律師: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產雖登記在王先生母親個人名下,但應屬王先生父母共同所有,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他們分別作出的對房產處分的遺囑都有效力,但效力僅限於其個人的遺產部分。也就是說,王先生父親的遺囑只對百分之五十房產份額的處理有效;同樣,王先生母親的遺囑也只對她自己的房產份額的處理有效。因此,該房產應由王先生及其弟共同繼承。(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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