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去年11月6日,馬先生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位於上城區的水岸城市花園,65.15平方米。
這套房子後來被溫州籍的方女士看中,她跟馬先生隨後簽訂了《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
馬先生以20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方女士,首付50%,剩餘房款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如果一方違約,要向另一方支付10%,也就是202000元的違約金。
隨後,方女士就向交通銀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請個人貸款101萬元,不過因個人信用問題未獲准許。
銀行放不了款,馬先生和方女士的二手房交易陷入了僵局。馬先生發函要求方女士以其他方式支付剩餘房款。
馬女士拒不付款,她的理由是當初和中介簽購房合同時,房東不在場,是中介後來拿合同去給房東簽字的,應該屬於無效合同。馬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首付款,還要房東馬先生賠償她違約金。
這一來,馬先生覺得,方女士是變著法子不肯買這套房子。『我房款迄今沒收到,損失重大,怎麼可能是我賠你違約金,應該是你賠我違約金纔對啊。』
雙方分別起訴到上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法官向方女士解釋,雙方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高於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將該數額予以調低。方女士拒絕了,她態度堅決,認為房東違約在先。
這起糾紛最終判決結果是,法院認定買家方女士違約,購房合同解除,方女士向房東馬先生支付全額違約金202000元,房東將首付款返還給買家。
法官解釋說,這個案子裡,方女士自信一定能勝訴,所以放棄了調低違約金數額的請求,事實上她提交的多份證據都不能證明合同是無效的。
法官還提醒,很多買家擔心二手房房東坐地起價,所以簽訂購房合同時將違約金定的偏高,其實這樣對買家自身也有風險,一旦違約,會白白損失幾萬元甚至是幾十萬元。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