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法修改的意見』網絡訪談今天上午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先生,向廣大網友介紹了代表法修改的有關情況。
他介紹說,為了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兩條規定,分別規定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代表的權利主要包括出席會議權、審議權、動議權、建議權、選舉權、表決權,以及依法行使代表職務的保障權。代表的義務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出席會議、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各項工作,積極參加閉會期間活動,與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勤勉盡責等。這是對權利和義務所做的概括。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個特點,是因為擔任代表職務而產生的,不能像私權一樣可以讓步或者放棄,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二者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比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既是代表的一項權利,同時又是代表的義務。說是權利,是因為只有擔任代表職務的公民纔有資格做這些事情,其他人無權做。說是義務,是因為擔任代表職務後必須去做這些事,不能無所作為。因此,在代表法的權利、義務中存在一些交叉是正常的,恰好體現了代表權利、義務的特點。但需要注意的是,代表義務與代表權利相比是對代表的約束性要求。比如代表有權利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有義務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有權利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但是代表有義務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