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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母親死亡後,在沒有將母親遺留下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情況下,便在一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牽線搭橋下,和別人簽訂了買賣房屋約定,並收取了對方定金。在約定期限內沒能如約交付房屋,結果被買主告上法庭。然而,法官在審理本案中認為,男子並非訴爭房屋的主人,因此三方簽訂的這份約定是無效的。
2010年1月4日,買主韓剛在一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的介紹下,決定向趙鵬購買河北區王串場一號路上一套建築面積為62.93平方米的住房,雙方約定成交價為78萬元。雖然趙鵬已經明確告知這套房屋是其母親死亡後的遺產,目前還沒有過戶到他的名下,他只是擁有該房屋唯一的合法繼承權,並承諾在辦理繼承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均由其承擔。韓剛似乎對這樁買賣比較滿意,不僅當日便交付兩萬元給趙鵬作為定金,而且在自己交納居間方服務費7800元之後,又自願承擔了趙鵬應交納的服務費6700元和居間方貸款服務費600元,共計15100元。
雙方約定,2010年4月22日至6月22日辦理過戶手續後,交付房款。但到了約定的6月22日,韓剛攜款到這家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處辦手續時卻被告知,趙鵬的繼承手續未辦理完畢,房產證未辦下來。隨即,韓剛將趙鵬告上法庭,要求與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方全額退還其交納的服務費15100元;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等。
庭審中,趙鵬表示由於某些原因,他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確實沒有辦完繼承手續,但過後不久就辦好了,房本寫在了他弟弟的名下。在約定中,他和韓剛並沒有約定哪天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他沒有違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第三人的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述稱,根據合同,趙鵬只是承諾自己為合法繼承人,並沒有承諾訴爭房屋過戶至韓剛名下。該合同應繼續履行。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份三方合意後簽訂的買賣合約是無效合同,因為合同表明的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是趙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該合同無效。而合同訂立後,趙鵬仍未取得該房屋處分權。此外,該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但趙鵬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屆至時,仍未獲得房屋所有權,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同時,韓剛和第三人在與趙鵬簽訂合同時,明知其對該房屋沒有取得處分權,仍與之簽訂合同,也存有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判決三方共同簽訂的合同無效,趙鵬返還原告交納的定金兩萬元,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居間服務費和貸款服務費15100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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