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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犬咬傷犬主推責法院判賠
“實際餵養”證明犬非“無主”
劉大爺被兩隻“散養狗”咬傷,起訴犬主過程中未能拿出搭乘出租車就醫的票據,但法院根據其年齡、病情等因素認定,乘坐出租車就醫應屬合理行爲,一審判決犬主賠償劉大爺1987元。
案發當日,家住河東區的劉大爺遛早後回家,途經馬某所住的中山門某小區樓前時,被兩隻狗咬傷,雙腿流血。兩隻狗咬傷劉大爺後跑回馬某家中。劉大爺到馬家敲門卻無人應答,只好報警。後民警依法將兩隻狗收繳。
劉大爺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爲左、右小腿均有咬傷,遵醫囑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日前,劉大爺將馬某告上法庭。他認爲,自己的傷情雖已逐漸痊癒,但狂犬病仍有一定潛伏期,故要求馬某賠償其醫藥、護理、營養、交通及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共計5600餘元,並承擔今後繼續治療責任和費用。
庭審中,劉大爺稱其就醫時搭乘了出租車,但未能提供票據;而馬某否認肇事犬隻系其飼養。河東法院經調取馬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其曾承認“我平時喂狗,狗跑回來就住在鴿子窩下邊”;且在民警收繳時,是馬某將兩隻犬抱上警車。由此,法院認定咬傷劉大爺的兩隻犬飼養人爲馬某。
法院認爲,我國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劉大爺被咬後就醫所發生的醫藥費應由馬某賠償。交通費部分雖未能提交相關票據,但考慮到劉大爺爲老年人,被咬傷部位又是雙腿,爲能及時到醫療機構治療、最大限度減小被傳染狂犬病可能,乘坐出租車就醫應屬合理行爲,由此發生的交通費應賠償,具體數額酌情考慮爲80元。
關於劉大爺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失費,因其並沒住院治療,也沒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失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河東法院一審判決馬某賠償劉大爺醫藥、交通費用,共計1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