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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曉偉)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據瞭解,《辦法》將加強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辦法》明確了商品房銷售合同應載明取得准入證是商品住宅的交付條件,爲購房羣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經濟租賃房、限價商品房也參照《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以加強違規入住行爲源頭防控爲重點,明確了各配套部門聯動要求,新建住宅商品房項目在未取得准許使用證之前,水、電、氣、熱一律不合閘併網。同時,細化交付使用配套條件,各專業配套部門和單位出具配套合格證明之前,應到現場對住宅商品房項目逐個幢號進行查驗,具備條件的方可出具相關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違規要求物業企業協助辦理入住手續。
記者瞭解到,准許使用證按幢發放,分期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領取准許使用證,分期交付使用。《辦法》還重新明確了市、區(縣)分級管理職責。在天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辦公室負責的基礎設施配套管理區與範圍內,且總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商品房項目,准許使用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餘住宅商品房項目准許使用證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