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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舟子遇襲案』和了稀泥:方舟子申請抗訴 肖傳國表示上訴
  方舟子遇襲案一審宣判,肖傳國被判拘役5個半月。各種跡象顯示,有關方面打算用快審快判的方式『了結』此案。更有政法大學教授指:本案審理在程序上也是有瑕疵的,法院應在起訴書送達被告人10日後開庭,現在纔過6天。
  審判『方舟子案』並非越快越好,重要的應該是把本案審理成鐵案,即無論是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方面,都要既沒有瑕疵,也能經起歷史和輿論檢驗。
    取證都來不及,如何『以事實為依據』?——
  在如此『神速』的審理中,當事人的諸多訴訟權利和合理要求都淹沒了——方舟子稱『昨天上午向法院提交的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申請及延期審理的申請』,但法院第二天就宣布開庭,『看來法院根本沒有采納,這讓我都來不及取證,尋找證人。』而且,法院還對此案適用簡化程序,而事實上,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的案件不適用簡化程序。 【點擊觀看全文
   罪名認定尚存爭議,如何『以法律為准繩』?——
  尋釁滋事能夠『神速』的定罪——案件定性尋釁滋事也確實不妥。因為尋釁滋事中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對象應當是不特定人,而本案中被告顯然是針對特定人實施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並不要求有輕傷的後果纔能定罪。 【點擊觀看全文
  故意傷害要『遲緩』的調查取證——按照肖傳國辯護人高子程律師的觀點,肖傳國確實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只不過『二方』的傷情為輕微傷,達不到追究肖傳國等人故意傷害罪的標准,故意傷害罪屬於結果犯,要構成既遂須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哪怕夠得上輕傷,對罪名的爭論也許不至於如此。 【點擊觀看全文
    當事雙方和民意都不滿,如何『經受歷史檢驗』?——
  『二方』遇襲案,當事雙方都表示了不滿,第三方的我們也非常不滿——應該說,僱凶傷人是非常惡劣的,豈能以尋釁滋事來問罪?這就如同盜竊和搶劫,盜竊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而搶劫則是刑事案件了。肖傳國僱凶傷人,不管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其行為和造成的影響,都是非常惡劣的,法律理應對這種行為進行嚴懲。 【點擊觀看全文
  方舟子與肖傳國的十年恩怨

  十年前:『昏教授』與方舟子在網上爭論學術問題而結怨——肖傳國化身『昏教授』,多次與方舟子進行學術爭論
  五年前:方舟子質疑肖傳國學術造假惹來官司——肖傳國兩次起訴方舟子侵犯『名譽權』,結果迥然不同。
  2009年至今:方舟子質疑肖氏手術治愈率,並助患兒家長起訴——方舟子助受害者起訴肖的手術不僅無效,還會致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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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看後有一些收獲
無聊,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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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王卿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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