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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當初就是衝著宣傳單上53平方米的贈送面積纔買的房,現在又說贈送面積沒有了,只給免1萬元,這不是騙人嗎?』日前,包括津南區的李先生在內的7位市民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津南區法院開庭審理。庭上,開發商稱沒有就贈送面積一事與買房人簽過任何協議。
新聞緣起
看到售房宣傳單市民『怦然心動』
去年11月前後,津南區小站鎮居民接到一份宣傳單,介紹一個叫天山水榭花都二期的樓盤。『宣傳單上寫著買130平方米贈送53平方米,房型圖上黃色的部分是贈送的,灰色的部分半價。』曹女士覺得價格合適,就交了2萬元定金。數日後,她分兩次交齊了56萬元房款。依照當初商議的條件,她得到每平方米1000元的優惠以及VIP貴賓卡(優惠8000元)等優惠。
『開發商原來說今年3月簽合同,到了日子又說售房許可證沒辦下來,讓等。』曹女士說。李先生跟曹女士前後腳買的該小區房屋,交了兩成首付。『今年3月,國家出臺調控政策,首付提高了,而我一時沒那麼多現錢。』李先生說,為了能簽合同,他幾次找開發商交涉。『7月份,終於可以簽合同了,我們去售樓處一看,房型變了,而且沒有贈送面積了,於是大家都沒簽合同。』開發商給出的解釋是,原來的房型沒通過審批,按原先的設計兩個露臺只剩下了一個,所以把另一個露臺封上,按半價賣給購房人。
庭審直擊
問題1
售房宣傳單可以不算數?
昨天在法庭上,曹女士把當時的宣傳單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開發商一方雖予以認可,但代理人強調這在法律上屬於『要約邀請』,不是售房行為的一部分。
原告代理人依據相關法規指出,宣傳單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因此相關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了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2
是購房款還是『誠意金』?
開發商一方稱,幾名原告所交的錢不算購房款,而是『誠意金』。『我們沒有承諾給業主贈送面積,而且到現在對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們有這方面的承諾。』代理人還當庭宣讀了誠意金優惠申請書,其中一項條款稱:本公司所出具的一切宣傳資料僅用於宣傳推廣,交房條件最終以政府批准的項目規劃及交房標准為准,同時服從規劃調整。如果沒有調整到滿意的房可退房。
對此,原告方稱,開發商的這個規定不公平,有欺詐之嫌。開發商一方則反問:『我們與原告不存在買賣關系,到現在為止,他們連購房合同還沒簽。』
法官問開發商一方:『合同裡有53平方米的贈送面積嗎?』對方很乾脆地回答沒有,並表示買房人不滿意可以退房。買房人則明確表示,並不打算退房,但要按開發商原來的承諾有贈送面積,否則必須按買房時的單價將贈送面積合計的房款從總房價中減除。對此,開發商表示不同意。
問題3
涉案樓盤是否違規出售?
昨天的審理曝出涉案樓盤的一些問題。就該樓盤是否取得售房許可證的問題,法官在法庭上進行了調查。開發商稱,收取誠意金時並沒有取得售房許可證。開發商一方的工作人員表示,售房許可證是今年6月取得的。對此,原告方代理人認為,開發商此舉有圈錢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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