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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
2、人民防空創立日
最近,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確定1950年10月31日為新中國人民防空創立日。建國初期,為有效防范來自空中的威脅,1950年10月31日,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召開會議研究全國的防空問題,向毛澤東主席呈報了會議研究確定成立全國防空籌委會、確定人民防空基本原則、擬定防空工作計劃與條例、組織人民防空乾部訓練班等事項的請示。經毛澤東主席批准,中央當日向各中央局、分局發出了《關於准備人民防空工作問題》的電報。之後各地展開了有組織的人民防空工作。
3、人防的地位和作用
人防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一項全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人防在和平時期主要服務於經濟建設和抗災,戰爭來臨時掩蔽人員和物資,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時消除空襲後果。
4、人民防空行政許可事項
(1)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在城區和建制鎮、獨立工業園區以及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翻建民用建築的,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2)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審批: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須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補償。(3)警報拆除、遷建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防災警報設施。因規劃建設原因需拆除的,應當將防空警報設施的遷建方案報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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