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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任某因身體不適,在近2年的時間裏,4次來到(天津市)河西區一家醫院住院治療,均被誤診爲肺癌並對症施治。後因病情加重,任某來到另一家醫院,被確診爲肺結核。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此案,被告醫院診療行爲構成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賠償任某各項經濟損失28.4萬元。
任某是一家公司的職員,因發燒咳嗽,他在長達一年零十一個月時間裏,先後4次到本市河西區某綜合醫院住院治療。其中,在該醫院給任某出具的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中(共8次),4次確診其患上了肺癌,3次標明肺癌待查,並對症治療,但病情一直沒有好轉,且病情發展到呼吸困難的程度。任某來到另一家醫院治療,被確診爲右肺上葉結核。任某認爲,被誤診不但耽誤了病情,自己還承受了極大的精神壓力,於是上訴要求河西區某綜合醫院賠償損失。
任某隨後向法庭申請,對河西區某綜合醫院的診療行爲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進行鑑定。河西區醫學會鑑定結論爲:醫院的肺癌診斷缺乏足夠證據;院方在患者4次住院中,均考慮肺癌,不排除肺結核,但對肺結核的檢查手段不全面等。綜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本病例屬於三級丙等醫療事故。法院審理後,認爲院方應承擔任某損失的80%,賠償包括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共計28.4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醫院不服並上訴,認爲任某應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因爲任某在近兩年的時間內,先後四次入院治療,住院時間僅爲3個半月,這期間院方對任某的記錄及時、準確,對其治療是積極有效的。在診斷中沒有對任某的肺結核作出明確書面結論和相關鑑別診斷,是由於其不配合治療、拒絕檢查所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經兩級醫學會進行鑑定,本病例確屬醫療事故。雖然院方主張其應承擔20%的責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對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