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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肺結核患者,在先後四次入住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後,四次被誤診患有肺癌。由於該醫院的錯誤診斷,這位病人延誤了對症治療,最終出現肺空洞,成爲傷殘之身。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年近六旬的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司機,因發熱伴隨咳嗽,他於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先後4次入住位於本市河西區的一家三級甲等醫院進行治療。第一次、第二次治療時的出院診斷和第二次、第三次治療時的入院診斷中,醫院都在病歷上明確註明其患上了肺癌;第三次治療時的出院診斷和第四次治療時的入、出院診斷中,院方都在病歷上不明確診斷其患上了肺癌。而2008年4月他來到天津市海河醫院進行治療時,發現自己其實並沒有患上癌症,只是得了肺結核。可是,由於長時間沒有對症治療,李某的病症已經發展到比較嚴重的程度,肺部空洞形成,其已成爲傷殘之身。
本案成訟後,天津市河西區醫學會受委託進行鑑定。鑑定結論主要爲:醫院的肺癌診斷缺乏足夠證據;院方在患者2006年6月、7月的兩次住院中,對其肺結核的檢查手段不全面等。該學會認爲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本病例屬於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這一診斷結果出爐後,原被告都不認同,申請再次鑑定。隨後,受法院委託,天津市醫學會對本病例作了鑑定,鑑定認爲:患者應診斷爲肺結核;院方曾考慮患者患肺結核,但未作相關的鑑別診斷;院方診斷患者患肺癌缺乏依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規範,延誤了肺結核的診斷和治療,與病人後來病情的發展有一定關係。鑑定結論爲:本病例屬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確定院方承擔李某損失的80%,包括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8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三甲醫院”不服提出上訴,該院認爲李某應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理由是李某在近兩年的時間內,陸續先後四次到該院入院治療,入院時間爲103天,這期間院方對李某的記錄及時、準確,對其治療是積極有效的。導致“出院記錄”中沒有對李某的肺結核作出明確書面結論和相關鑑別診斷,是由於李某不配合治療、拒絕檢查所致。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經兩級醫學會進行鑑定,本病例確屬醫療事故,院方在診治中存在一定責任,難辭其咎。雖然院方主張其應承擔20%的責任,但其沒能提交出任何證據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證明,因此對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法官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專家鑑定組獨立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別和判定,爲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本案中,該病例經區、市醫學會兩級鑑定,結論均認爲院方存在醫療過錯,病例構成醫療事故。可以說,不論是鑑定過程還是鑑定結論,都是合理、合法的。另外,雖然“三甲醫院”對兩次鑑定結果均不服,但並不能拿出證據證實鑑定錯誤。所以,審理中其要求由中華醫學會進行第三次鑑定的請求,於法無據,不會獲得法院支持。(記者王學軍通訊員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