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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3歲少女在QQ上和19歲男子何某聊得很投機,由於兩人是鄰村人,一來二去就有了好感。今年7月,他們發生性關係後,兩人一直同居。9月1日,少女阿花(化名)的母親向警方報案,要求尋找何某的下落,處理此事。
昨日凌晨,南寧市公安局邕寧分局那樓派出所民警從廣東深圳市寶安區將抓獲的嫌疑人何某帶回審查。據警方介紹,何某明知阿花只有13歲,卻與之發生性關係,因此,涉嫌強姦被刑事拘留。
阿花告訴民警,她是1997年1月17日出生,現在在讀初中。今年7月,她在QQ上和何某認識。不久,何某讓阿花到自己家一起住,之後就發生了性關係。此時,何某的家人並沒有反對他們住在一起,就這樣,他們同居了一個多月。
阿花的父親告訴辦案人員,他們都在外打工,沒什麼時間管女兒,近期,他從廣東打工回來,發現女兒已10多天不在家,經過多方尋找,他最後在何某家中找到了女兒。得知女兒和何某同居,阿花的父親於9月1日帶着女兒到派出所報案。
9月2日,民警到何某家找何某,但聽說阿花的父親報案後,何某已不知去向。見此,警方對何某進行上網追捕。
10月12日,何某在廣東深圳市寶安區一公園附近被當地警方抓獲。昨日凌晨,何某被那樓派出所民警帶回南寧。
何某和阿花兩人自願戀愛,並自願發生性關係,何某爲何涉嫌強姦?
警方爲此向記者解讀了有關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姦淫幼女是指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爲。該行爲不論行爲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行爲,就構成犯罪。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爲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規定,行爲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