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商務部今年10月起至2011年6月聯合開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此次『專項監督活動』以經濟領域作為切入點,將在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知識產權、金融證券等部門監督移送一批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移送、以罰代刑的涉嫌犯罪案件。
方案稱以罰代刑仍存在
四部門14日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的工作方案》(下稱《方案》)指出,目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現象仍然存在。
有犯罪事實需追究刑責
按照《方案》,專項監督活動期間,檢察機關、監察機關要履行監督職責,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對移送的線索要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中的牽頭作用,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商務主管部門要把監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與化解社會矛盾結合起來,依法查辦反映強烈的涉嫌犯罪案件。
要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
《方案》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監察機關要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行為的乾擾,嚴肅查處行政執法人員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和職務犯罪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查辦。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