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在家休息,卻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員強行捆綁,欲送往醫院,濟南市市中區這位“被精神病”者爲此將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爲由,判決精神病院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這是全國首例生效的公民被當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發訴訟的判決。
受害者起訴妻子與醫院
2010年3月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呂秀芳(化名)到濟南一精神病院稱其丈夫有精神病,併爲丈夫辦理了住院手續,交納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員乘出租車到李元家,欲將其帶往醫院治療。
由於李拒不前往,並極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員採取了用約束帶捆綁的方式,將其從家中強行帶出,欲將其塞入出租車帶往醫院,在此過程中,李元極力反抗,引來部分羣衆圍觀。後呂秀芳打電話報警,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精神病院工作人員解開了捆綁李元的約束帶。
此後,李元將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認爲精神病院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采取任何醫療診斷的情況下,採取暴力手段將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療的行爲,給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創傷,請求判令精神病院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精神病院強收病人無依據
法院認爲,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將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是一種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爲。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治療的權力。因此,這家精神病院僅憑呂秀芳辦理的住院手續,就擅自派人採取捆綁等暴力方式將人帶往醫院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其身體權和自由權,是侵權行爲。
法院一審判決精神病院賠償李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目前,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說法
主審法官
“不能允許"被精神病"存在”
“從全國看,精神病院強行收治病人的情況應該不在少數。”此案的主審法官介紹說,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公檢法機關有權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隨意強行收治病人,那麼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面臨“被精神病”的危險。從法院來講,不能允許這種危險存在。
那麼對於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究竟應如何收治呢?這位主審法官認爲,我國應抓緊推動《精神衛生法》的出臺,併成立專門機構對疑似精神病人進行甄別、檢查,這個機構應該是獨立於精神病醫院之外的第三方,通過立法,賦予其或者公安機關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權力。
社論:“被精神病”的製造者應依法追究
新華社10月15日報道,今年3月9日,由於妻子的授意,家住濟南的李元(化名)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員強行捆送醫院,這位“被精神病”者爲此將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法院。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爲由,判決精神病院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這是全國首例生效的公民被當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發的訴訟。其判決無疑具有破冰意義。
因爲,回顧之前此起彼伏的“被精神病”事件,受害者事後往往只能打碎牙往肚裏吞,有關責任人無論是政府部門、執法機關、精神病院及一般單位或公民,鮮有因此受法律追究的,而這種責任追究的缺失,正是“被精神病”難以杜絕的重要原因。
“被精神病”絕不應被輕描淡寫,每一起“被精神病”的發生,都是一次精神上的“礦難”,這樣的“礦難”雖不如煤礦礦難那樣慘烈,可是,其中充斥的對公民表達權、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的粗暴踐踏,同樣令人心驚而齒寒。而衆所周知,表達權、人身自由權、健康權,這些都屬基本人權,重要性絕不亞於生命權,所以,我們亟須以關注煤礦“礦難”的態度關注精神領域的“礦難”。
對於“被精神病”,此前輿論的關注點往往集中於法律的完善上,即通過規範精神病人收治程序,來防止“被精神病”發生。可是,相比事先預防,事後究責亦不可忽視。濟南“被精神病”者獲賠償說明,即使《精神衛生法》未出臺,對“被精神病”現象依法追究並非不可能,正如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在判決中所指出:“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醫院治療的權力”。實際上,一般政府部門同樣沒有該權力,而公安機關雖有權力,卻受嚴格限制。在此背景下,任何人、任何組織把正常公民強送精神病院的做法,無疑是明目張膽的違法之舉,如此野蠻剝奪公民人權的行爲,豈能讓其逃脫懲處?
司法作爲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被精神病”事件,顯然不能迴避。濟南“被精神病”一案的主審法官說,“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隨意強行收治病人,那麼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面臨"被精神病"的危險。從法院來講,不能允許這種危險存在。”司法正需要這樣的擔當,司法應充當起人權的守護神。而且,這樣的擔當不僅體現在面對普通違法者時,面對濫權的公權部門,面對無法無天的地方官員時,司法同樣需要這樣的擔當,挺胸向“被精神病”現象說“不”。
這樣的擔當不只針對司法機關,行政體系和醫療衛生體系同樣需要對“被精神病”實行零容忍,那些公權導演下的每一起“被精神病”都應被作爲重大的侵害人權事件,像礦難一樣受到處理,嚴厲處分有關機構及相關人員。那些在“被精神病”事件中爲虎作倀,無視基本醫學倫理的醫療從業人員,理應被清除出醫療衛生隊伍。顯然,對“被精神病”現象的行政、行業追責,不應繼續成爲制度空白。
濟南的李元(化名)通過法律討回了公道,其他的“被精神病”者呢?就在上月,湖北十堰“被精神病”者彭寶泉狀告當地警方一案已結束庭審,這起並不複雜的案件,法院卻至今未作出判決。溫家寶總理曾說:“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精神衛生領域法制不彰,“被精神病”現象不除,尊嚴、公正恐怕依然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