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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10月16日報道日前,本報接到陽春市張運鋒、黃群英夫婦投訴稱,黃群英於8月11日在陽春市人民醫院剖腹產下一女嬰,但第二天搶救無效死亡,夫妻倆對女嬰的死因有異議,於8月13日上午向醫院提出屍檢要求,並與醫院簽署了《屍體解剖同意書》。然而,剛簽完《同意書》不久,醫院就通知兩人,女嬰屍體失蹤。夫妻倆對此非常不滿,要求陽春市人民醫院承擔責任。目前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
家屬給錢是保存還是處理屍體?記者在當地調查後得知,黃群英所生女嬰死亡且屍體失蹤情況屬實。對於女嬰死因,醫院認為可能是先天性心髒病或肺發育不良等原因,家屬對此表示有疑問。
據一位知情人透露,女嬰死亡後,當時負責搶救女嬰的醫生曾叮囑太平間的兩名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屍體,因為家屬對女嬰的死因有異議。但這兩名太平間工作人員將屍體帶回太平間後,又將屍體交給了他們私自從社會上聘請來的一名年近60歲的工作人員,但意想不到的是在該工作人員的保存下,屍體失蹤。知情人說,屍體可能已被運到陽江市火化處理了。
對這種說法,陽春市人民醫院領導不置可否,卻向記者強調:女嬰死亡後,家屬如對死因存有疑問要求屍檢,應立即與醫院簽訂《屍體解剖同意書》,但家屬當時並沒聽醫院的忠告,而是拖了兩天纔與醫院簽字,這樣纔出現意外。簽完後,醫院有關人員到太平間找屍體,發現屍體不見了。於是醫院查問太平間工作人員,他們說嬰兒死亡後,家屬給了150元錢他們作為處理屍體費用,因此他們於12日凌晨6點鍾處理了屍體。糾紛因此而起,家屬之後數次到醫院討說法,影響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
據記者了解,女嬰屍體移入太平間前,女嬰家屬確曾將150元塞給了太平間工作人員。而女嬰父親張運鋒表示,按照當地的習慣性做法,屍體移入太平間前都要送一個紅包給太平間的工作人員,以求工作人員善待屍體,並沒有說怎樣處理屍體。
醫院則向記者表示,當時是家屬要求太平間工作人員處理屍體的,他們還有當時的錄像資料。不過,醫院最終也未向記者提供這份錄像資料。
屍體在保存中失蹤醫院應負責?北京市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王思魯律師認為,張先生的妻子在醫院生產,其初生女兒在醫院就診,張先生夫婦與醫院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此時,停放保管女嬰屍體是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定附隨義務,不因醫療義務的履行而終止。但女嬰的屍體卻在張先生夫婦要求屍檢的當天失蹤,無論是屍體遺失或者被火化,院方都具有過錯。
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薛映界律師則表示,要弄清嬰兒死因,最常見的方法是進行屍檢。現在,屍體失蹤,進行屍檢已不可能。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嬰兒死因無法查明,醫院就很難證明其行為與嬰兒死亡結果之前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醫院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該推定醫院的行為與嬰兒死亡結果之前存在因果關系及存在醫療過錯。
而處理該案的陽春市紅旗派出所表示:目前該案還在偵查中,希望家屬能與醫院協商解決。
死者家屬質疑死因據張運鋒介紹,妻子黃群英產前一直都在陽春市人民醫院進行產檢,產檢結果並沒有發現異常,而8月11日院方提出要剖腹產,但嬰兒出生後卻出現問題並搶救無效死亡。
張還表示,醫生對女兒死因的說法並不一致,女嬰死後他追問醫生具體死因卻發現,有的醫生說可能是先天性心髒病,有的醫生說可能是內髒先天發育不全,這讓他對女嬰的死因產生了懷疑。
而對此醫院方面表示,黃群英在8月10日入院,因羊水過多於8月11日進行剖腹產,而女嬰出世後出現皮膚顏色黑、肌力差等癥狀,於8月12日凌晨3:50搶救無效死亡。而主要死因考慮先天性畸形:先天性膈疝、先天性心髒病、肺發育不良等可能性大。醫院對此也感到遺憾,如果女嬰屍體不失蹤的話,解剖後就很容易弄清死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