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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22日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內飲酒、吸煙、乞討、賣藝,以及實施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
該不該禁止乞討?在這個問題上,公眾很容易陷入『人格分裂』:一方面,基於惻隱之心,擔心被邊緣化的弱者無以生存,因而不忍封堵他們的謀生之道;另一方面,乞丐的拉扯『索捐』,『假乞丐』騙取同情的惡例,又讓人心生厭惡。
公共政策的制定,也面臨著類似的『治理困境』——禁止吧,乞討者生存維艱,放任吧,又給市容添了『瑕疵』,甚至影響交通。進退兩難間,科學決策也變成了十分考驗行政智慧的選擇題。正因棘手,某些地方政府『快刀斬亂麻』,直接來個『禁止乞討』的一紙禁令,或豎起『維護交通安全,嚴禁施捨』的警示牌。快是快捷了,可乞討人員的生存處境惡化,也成了對『懶政』的無聲控訴。
所以,保障百姓『免於匱乏的自由』,關乎對生命尊嚴的維護,不可小覷。但『乞討權』又有多少人文價值呢?就法理角度看,雖然法無禁止即自由,乞討的自由無需證明,但『乞討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人權,而是一種『自然自由』和實現『救濟權』的途徑。在福利無保障的基礎上,過度渲染『尊重乞討權=捍衛人權』,是有失偏頗的,也放大了公民尋求救濟中『靠自我努力』的勵志成分,而淡化了『政府責任』。
寬容乞討,是社會治理張力的體現;而適度限制『乞討』,側重外部救濟,無疑更能顯示出彌足珍貴的治理理性。政府劃定『禁討區』,限定乞討人員的『活動』空間,固然不為錯。但是,若沒有福利保障配套,只縮小他們的乞討范圍,不補償利益缺損,那麼看似妥帖的『限制令』,勢必會變為擠佔他們自救空間的『壓縮器』。
沒有『完善社會救濟』輔助條件的『限制乞討』法規,注定是殘缺的。秩序上的考量,在弱勢群體的『提高地位,改善境遇』訴求面前,簡直微不足道。政府對乞討亂象的矯正,也應該是『重扶助輕限制』。畢竟,絕大多數乞討者都是迫於生計,別無他法,如果生活不乏保障,他們也不至於患上『自虐癖』,寧肯無尊嚴地活著。
限制乞討與完善救濟,不可偏廢。當善政的暖意驅走了乞討者心中的悲涼時,那些被修復的尊嚴與被還原的權利,纔會慰藉人心;在悲憫心與救濟政策築起的愛心牆裡,也不難尋回那份溫馨的人性關懷。
(湖北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