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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如何安全地保值增值也是分組審議中被多次提及的問題。
社會保險法草案第69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這一規定意味著社保基金是可以通過投資來實現其保值增值的。
侯建國委員說,後面雖然有一系列關於對資金收入、支出、盈餘的報告和監督的條文,但是沒有一個條文或相關內容明確誰可以對社保基金進行投資,以及如何確定投資運營的機構。
『直接管理投資保險基金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但這個機構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下屬的機構,而且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只有確定誰可以來進行投資,後面的一些管理、報告和監管的條文纔可以按照監管分離的原則比較合理地加以確定。如果投資的機構是由社會經辦機構來指定或選擇,那麼由它再來進行投資情況報告和監督就不合適。』侯建國委員認為這一領域需要第三方來監督。
李慎明委員也對第69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這個前提好設定,字面上好理解,但是實際過程非常難掌控。
李慎明舉例說:『如果說社保基金允許進入股市、期貨、匯率等領域,有利於經濟表面上的繁榮,因為人民幣的預期是昇值的,外面的熱錢都想進來操作,都把股市抬起來。但大莊家一旦撤資,受到損失的是我們的散戶和社保基金。我認為如果真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就是買入國家的長期國債,如果讓其投資運營,風險極大,實不可取。』
蔡昉委員則進一步認為,草案第69條規定的『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應該對應著養老保險基金中積累的部分,不應該對結餘部分進行保值增值。
『目前看,投資運營保值增值不應該包含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這個地方說得太籠統了,其實應該僅指養老保險。這個概念還是應該澄清一下。我們總是認為收大於支是對的,其實這是對繳費人權利的侵害。』蔡昉說。(記者張偉傑楊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