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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高檢院關於2010年全面加強簡易程序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要求,位於地震受災區的四川安縣檢察院根據市院部署,進行重點試點工作。據安縣檢察院稱,在該機制指導下,該院已經探索出了包括『簡繁分流』、『集中辦理』、『多方聯動』三點經驗。 記者了解到,安縣一年經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為200件左右,2009年該院受理各類刑事案件190件,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51件,其中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有51件,佔總件數的25%,提起公訴案件的33%。『如果安排合理,可以實現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全部出庭的要求』。實踐過程中,更總結出了一套『簡繁分流』、『集中起訴』、『多方聯動』三點經驗。 一是『簡繁分流』。該院制定了《安縣人民檢察院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刑事審判監督工作規則(試行)》規定,並將原三個辦案組中的一個組設置為專門辦理簡類案件小組,受理案件後,由公訴科長按『簡』、『繁』分流後,將『簡類』案件交給辦理簡類案件小組承辦。據悉,辦理簡類案件小組在接到案件後,一般要求是在20天內辦結。對於經審查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類案件,辦案小組可以相對集中地在同一天內將2至3個簡類案件一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是『集中辦理』。四川安縣檢察院對簡類案件小組集中辦理,集中審結、集中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並與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勾通與聯系,對於集中提起公訴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盡可能安排在同一天內開庭審理。公訴人也集中在一天內參加庭審活動。同時還提高了出庭補助的標准,進一步提高了公訴人出庭的積極性。 三是『多方聯動』。四川安縣檢察院與當地公安局、人民法院召開了聯席會議,就簡易程序案件的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公安機關偵察部門(特別是交警部門)對於『簡類』案件相對集中移送,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相對集中提起公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的案件,盡量安排在同一天集中開庭審理,『多方聯動』對簡類案件小組成員集中在一天內出庭參與訴訟活動創造了積極外部條件。 目前,四川安縣檢察院從今年三月中旬正式開始進行相對集中起訴和相對集中出庭以來,公安機關分四批移送審查起訴的『簡類』案件15件,經集中審查後,我院分四批向人民法提起公訴13件,人民法院集中審理三批9件,相對集中審理4件。均當庭作了宣判,其中完全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9件,基本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1件。 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進行相對集中起訴和相對集中出庭,是以《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乾意見》為法律依據進行的一種工作方式的創新,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的特點。相對集中起訴和相對集中出庭,節約了司法時間和訴訟成本,達到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司法效果。(通訊員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