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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為統一旅游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依法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構建規范有序、和諧穩定的旅游市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這個共26條的司法解釋,自11月1日起施行。
『霸王條款』被認定無效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限制轉團掛靠等行為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護旅游者行李證件安全
司法解釋對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以及證件安全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范圍。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損失是由於旅游者未聽從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造成的;(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損失是由於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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