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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09年5月入職某酒店,應聘時,人事經理說先讓我在前臺做接待工作,待熟悉酒店管理後,再把我調到辦公室工作。他說由於工作崗位是暫定,所以先不簽勞動合同了,待穩定後再簽。
到現在為止,我在酒店前臺已經乾了1年多了,也曾多次問人事經理是否調整崗位之事,可人事經理總說崗位定不下來,先讓我在前臺乾著。由於多次協商未果,我覺得自己的工作毫無前景和保障,我想向單位提出離職。聽說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請求雙倍工資,我想知道雙倍工資到底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
茹是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且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合本案,自你入職後,該酒店就從未與你訂立勞動合同,那麼雙倍工資是否就要從入職時開始計算呢?其實不然。因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自你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由於該酒店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時效已過,不予支持。
但是,該酒店超過一年仍不與你簽訂合同,則視為該酒店與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且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可以根據本條法律規定,向該酒店主張自2010年5月以後的雙倍工資,結合時效的限制,支付期限最長為12個月。
天津茹是律師事務所 張桂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