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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1月3日上午,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翼城“7·31”煤礦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13名涉案人被法庭分別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以及販賣毒品罪等罪名判處死刑、死緩、有期徒刑等。
法庭一審判處被告人蔡永勝犯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孝軍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等。
7月31日凌晨2時40分左右,陽煤集團劉溝煤礦發生自燃引發爆炸,造成煤礦共死亡17人、重傷4人、輕傷22人、輕微傷18人以及10餘間職工宿舍被毀的嚴重後果。
據法庭調查,今年3月,由於劉溝煤礦達不到年產30萬噸的生產能力,陽煤集團向此煤礦下發停止生產通知,但被告人蔡永勝爲謀取更大的利益,置停產通知於不顧,與另外兩個投資人協商非法購買炸藥、雷管繼續生產。爲逃避檢查,被告人多次非法購買的炸藥、雷管儲存到劉溝煤礦主井口西側原發電機房內並陸續用於採礦生產。案發時,庫房內仍有非法儲存的炸藥1404公斤、雷管9300枚。在通風不良和溫度、溼度較高的狀況下,導致炸藥化學反應熱聚積,進而自燃引爆,釀下此重大事故。(特派記者 董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