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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與360之間的"非常"競爭,迫使數億用戶面臨對網絡工具的艱難選擇,這考驗著我國競爭法的立法機制和主管部門的行政效能,也關系到中國互聯網企業競爭文化的長遠生態。』
11月5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競爭法視野下的QQ與360之爭』研討會上,社科院法學所黨委書記陳?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3Q』之爭(即360和QQ之爭)中兩家企業分別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亟須經濟法制建設發力,否則,恐會影響社會對整個互聯網行業的信心,『甚至成為互聯網業的"三聚氰胺"。』
雙方都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5日的研討會上,與會的經濟法專家普遍表示,騰訊公司在這場『3Q』之爭中,迫使用戶在QQ與360軟件之間『二選一』的行為,已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而360公司對騰訊『偷窺用戶隱私』的指責,則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QQ在中國擁有6億用戶,佔據中國即時通訊市場份額的77%以上,完全符合《反壟斷法》第18條對壟斷的認定標准。』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黃晉表示,在此情況下,騰訊公司發信迫使數億QQ用戶必須進行非此即彼的『站隊戰』,是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
社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長文學國也認為,騰訊在『3Q』之爭中采取的『自力救濟』方式,試圖挾6億用戶來抵制360軟件,客觀上限制了360公司的競爭。『騰訊無疑違反了《反壟斷法》第6條"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文學國說,『工商部門應該根據《反壟斷法》出面制止。』
騰訊公司3日作出的『非常艱難的決定』,還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裡遭到了法學家的質疑。黃晉研究員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都認為,騰訊公司在信件中要求QQ用戶只有在卸載了360軟件後纔能使用QQ服務,『有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條件的嫌疑』。『此舉明顯違背了消費者的意願,是無正當理由的強制交易。』黃晉表示,騰訊發信宣布『艱難決定』的同時,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的規定,即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騰訊公司在『3Q』之爭中不是唯一的違法者。
吳宏偉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繼峰同時指出,360公司指責QQ『偷窺用戶隱私』的行為,同樣涉嫌觸犯法網。『QQ軟件是否偷窺了用戶隱私,目前還有待認證。但在此之前,360公司散布此類信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有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嫌疑。』吳宏偉教授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社科院研究員、反壟斷法專家毛曉飛對此卻持有不同意見。
她提出,即時通訊軟件市場具有特殊性,『市場份額』不能作為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唯一標准,還應看『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在"3Q"之爭中我們看到,MSN等聊天軟件可以迅速替代QQ的份額,可見騰訊公司的"壟斷地位"僅是推定。』她表示,騰訊公司是否真如民眾所直觀感知的那樣,以壟斷地位違背《反壟斷法》,還有待相關部門的確證。
工信部的相關負責人也認為,『3Q』之爭持續到目前,騰訊公司是否『偷窺了用戶隱私』,是否『濫用了市場權力』,皆沒有得到確證。因此,兩家企業的競爭行為能否嚴格適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存在疑問。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海放卻認為,不必過於拘泥於法條的一一對應。他指出,即使騰訊與360公司在此場競爭中的『招式』,目前不能嚴格比照《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條文規范,但是二者的既有行為,的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籠統規定。『競爭法領域,抽象條款同樣具有約束力。』姚海放說,『不管事實認定如何,"3Q"之爭中兩家企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毋庸置疑。』
『3Q』之爭向現有競爭法的立法和執法提出了嚴峻挑戰。正如劉繼峰教授所說:『這一網絡平臺上發生的矛盾,涉及到《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域,侵害了多方主體的權益。網絡世界需要怎樣的競爭規范?國家力量應如何介入?這都是網絡時代給競爭法提出的新問題。』
黃晉研究員認為,我國目前的網絡世界,還處在競爭規則匱乏的『叢林生態』時代,現實中的競爭法還難以規范網絡這個新領域。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李順德卻認為,現實與網絡不能『一刀兩斷』,現實社會的競爭法規范,在網絡環境中同樣可以適用。但他同時補充說,現有的競爭法需要一些修改和補充,以更加適應網絡時代的需要。
考慮到網絡競爭環境下,現代技術的力量容易被企業濫用,從而成為危及公共利益的工具,劉繼峰教授也同意從立法環節完善競爭法的觀點。他指出:『如何約束沒有達到市場支配地位、但是有相應技術力量的企業,采取公平自由的競爭方式,是《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來修改時需要解決的問題。』
執法部門應更快速應對
與會專家幾乎一致表示,此次『3Q』之爭之所以愈演愈烈,以致危及數億用戶,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反應緩慢』有很大關系。
陳?表示,『3Q』之爭是對競爭法的執法部門能否積極行使職責,維護網絡市場秩序,並恢復市場信心的一次考驗,執法部門本應更迅捷地作出反應。
『但是,我國相關執法部門的這份答卷,完成得並不好。』黃晉說,『在"3Q"之爭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經濟主管部門卻大多扮演了"旁觀者"的角色,這是競爭能夠輻射如此廣泛、影響如此惡劣的重要原因。』劉繼峰也指出,執法者的放任態度,導致本該發揮作用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絡競爭中『被邊緣化』了,直接影響到國家力量介入的速度與力度。
對此,吳宏偉教授認為,這暴露出目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存在著執法主體過多、職責和權限劃分不清的弊病。據李順德介紹,目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由工商部門執法,《反壟斷法》則由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3個部門共同執法。吳宏偉表示,此種『共同責任制』,在現實中反而容易因相互『踢皮球』而缺乏效率。『因此,精簡競爭法的執法機構,以高度、統一、權威的面貌對網絡競爭執法,是"3Q"之爭給競爭法領域帶來的啟示。』他說。
此外,文學國副院長還指出,目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在網絡知識的儲備方面不足,也是應該克服的技術性障礙。
然而,也有專家質疑,《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部門過多地介入『3Q』之爭,恐會乾涉市場競爭的自由性,到頭來反會侵害消費者的利益。『企業對抗是競爭的表現,平靜的市場可能是危險的市場,因為消費者難以從"平靜的壟斷"中獲益。』毛曉飛說,『目前,消費者在這場爭端中仍然有選擇權,執法機關就不應介入。』她認為,國家力量不能替代消費者做出個性化的選擇,否則對企業和消費者都是約束。
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鄒海林卻認為,騰訊公司強迫用戶『二選一』的行為,已嚴重危害到了網絡的公共安全,因而不宜以『競爭自由』為名,坐視兩企業競爭給『公共利益』帶來侵害。
這一觀點得到了多數專家的認同。他們認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價值,不僅包括保護消費者權益,更要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只要騰訊與360公司的競爭行為觸碰了『公共秩序』這一底線,執法部門這只『看得見的手』就不能無所作為,『該出手時就出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傑民表示,在此事件上,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和相關司法機構應該拿出能力與魄力:『唯有如此,纔能真正推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社會普及。』
『合法競爭』文化遠未形成
盡管對兩家企業的競爭行為如何定性,專家們尚存在爭議,但與會專家一致表示,『3Q』之爭已暴露出當下中國的企業,競爭思維仍然落後,『合法競爭』的文化和意識遠未形成。因此,其采取的『自力救濟方式』,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屬於非理性、非誠信的『惡性競爭』。
盛傑民認為,騰訊與360公司此場競爭的後果,既不能促進網絡行業在競爭中優勝劣汰,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利益,反而損害了網絡市場的有序性和網絡公共安全,『損人不利己』。
姚海放也指出,這場『3Q』之爭中,兩家企業強拉消費者一起『參戰』,其在用戶間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於實際獲得的收益。『我想,即使任何一家企業能夠獲得賠償,但是信譽的損失是長遠的。』劉繼峰說,『這一雙輸的局面,暴露出中國企業合法競爭意識的淡薄,值得我們反思。』
吳宏偉指出,這提示中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需以訴訟等合法方式維權。黃晉也提到,競爭企業由於在舉證、力量等方面具有優勢,因此競爭企業的訴訟維權,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利益,也能同時給消費者提供保護。
『只要是合法的手段,企業在競爭中都可以采取。』李順德表示,『即使在網絡環境下,企業競爭也需以正當的方式進行,利用網絡炒作,無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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