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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本周股市繼續震蕩上行,受其影響,偏股型基金紛紛上漲。本周證監會針對基金業出臺了兩項征求意見稿,旨在為基金發展提供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11月2日,證監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降低了基金專戶理財的准入條件,取消了關於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公司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等准入條件條件,允許所有經營規范、配備專門業務人員、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專戶理財業務。
辦法規定,單一客戶委托初始資產由5000萬元降為3000萬元;單只一對多專戶產品投資單只股票的比重,有原來的10%,提高至20%,適度增加一對多專戶產品開放參與和退出的頻率,投資范圍增加了商品期貨。
長城證券基金分析師閻紅認為,辦法降低了准入門檻,拓寬了投資范圍,為基金管理人在專戶理財方面制定了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基金在專戶理財方面的競爭將更加激烈。
閻紅說,辦法客觀上為專戶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但令人擔懮的是,目前優秀基金經理在中國基金業屬於稀缺資源,基金在專戶理財方面競爭加劇,是否會使得目前管理公募基金的優秀基金經理更多流向一對多。
證監會同時於11月2日公布《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稿細化了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規定,特別是首次細化了獨立銷售機構申請條件和程序,降低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門檻,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結算金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閻紅表示,修訂稿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作出更多的約束。如:特別聲明基金管理人與股東之間實行業務隔離制度;貨幣市場基金推介中應提示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銀行存款,不保證盈利和最低收益;保本基金推介中應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等。對媒體宣傳推介材料中的風險提示作出明確規定。
修訂稿首次明確,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投資人自主選擇前提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向投資者提供增值服務並收取增值服務費。
此外,修訂稿更為詳細地規定了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規范,其中明確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投資者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承受能力評價及匹配。(記者陶俊潔、華曄迪、趙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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