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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桂發祥麻花疑遭傍名牌案』日前塵埃落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當事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由景林祥侵權並賠償桂發祥7萬元的原判。對於雙方一直爭執不下的桂發祥麻花的創始人以及相關問題,法院不予審理。
景林祥被訴『傍名牌』
今年春節前,天津市桂發祥十八街麻花總店有限公司將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稱景林祥在麻花包裝盒上印制『天津特產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等字樣是『傍名牌、搭便車』,因此,訴求景林祥在登報賠禮道歉的同時,賠償其各項損失35萬餘元。
今年5月底,市二中院經審理認定,景林祥公司在麻花包裝盒上印制『天津特產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等字樣,侵害了原告的商標使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定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包裝物,在《天津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7萬元。至於雙方糾結的麻花創始人之爭,法院稱『無論是原告主張的劉老八,或被告主張的范桂林,均屬商業史實之爭,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裁決范圍。』此後,當事雙方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在市高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仍然糾結於這一紛爭。
創始人之爭超『訴訟范圍』
市高院經審理認為,景林祥公司侵犯了桂發祥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另外,法院認為,天津傳統食品『津門三絕』中,麻花食品的『津門一絕』特指十八街麻花。景林祥公司在包裝上印有『津門一絕』字樣,此行為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於雙方爭議的『天津特產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的表述是否真實,法院認為不是判斷商標是否侵權的標准。桂發祥公司主張的認定景志剛與范桂林『師徒合同』無效的上訴請求,法院認為,超出了桂發祥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范圍,且與本案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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