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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參與的有效程度一方面直接說明國家權力系統公開透明的情況,另一方面,也是公眾民主意識、民主能力的證明
如果說要尋找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標准,公眾參與無疑是一個重要的指標。因為,公眾參與的有效程度一方面直接說明國家權力系統公開透明的情況,另一方面,也是公眾民主意識、民主能力的證明。
在公眾參與的多種形式中,聽證制度受到公眾的關注和質疑最多。對此,我們要理性分析,一方面,決策結果是漲價的聽證會多於決策降價的聽證會,造成公眾的一種誤認。當然,不可否認,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聽證部門在遴選聽證參加人、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程序等存在不規范的做法。另一方面,人們對於聽證會的法律地位還存在一些誤解,如有人認為政府只能依據聽證會的意見作出決策,將聽證等同於決策。
事實上,聽證會在中國現實的境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的公眾參與的狀況,雖充滿希望,卻略顯尷尬。如何解決困擾聽證會成員參與制度發展的問題,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第一,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公開是參與的基礎,如果決策前的情況調查、決策後的實施效果都是保密的,只是為了聽證會纔象征性公開一些信息,這種公開約等於無,這種公開基礎上的公眾參與無疑作用有限。如果政府將價格決策過程中的所有資料,包括價格組成、計算方法,影響價格的因素,政府的調查報告等都公開,供公眾討論,進而將公眾討論的內容也公開,即使政府最後決策漲價,相信將會得到公眾的理解。但是現實是公眾無法了解政府決策背景,也看不到公眾討論的內容,只能看到政府最後統計說:60%以上的公眾贊成漲價,似乎漲價就順理成章了,這種決策過程的不透明顯然無法令人信服決策結果。
第二,拓寬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形式。聽證會雖然是一種較為正式的公眾參與形式,但是其運行成本較高、效率較低的特點也決定其並不適合大范圍廣泛采用,相反,網絡留言、電話訪談等多種非正式的公眾參與的形式應大力推廣。政府可以自行也可以通過社會調查公司、網絡公司對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解,並提供政府參考,關鍵是這種參與的過程也應公開進行。
第三,提高公眾參與效果。一般來說,公眾和政府在信息佔有上處於不對等的地位,要縮短這種信息差距,社會團體是重要的媒介,它可以搭建起政府和公民之間溝通的橋梁,相對於普通公眾,社會團體具有較強的信息優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個體非理性的缺陷。另外,專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種技術差距,為了提高專家諮詢的效果,政府在選擇專家時,不僅要選擇贊同政府意見的,更要選擇和政府意見不同的,不辨不足以明理。
第四,強化政府說明理由和決策後評估制度。政府在公眾充分參與的基礎上作出決策後,應將決策結果和決策依據一並向社會公開,對決策依據,決策理由進行充分的說明,其中針對反對意見更應逐一進行解釋和說明。這種決策理由說明,既有利於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也有助於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政府還應加強對決策後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尤其是對反對意見較大的決策,更要及時評估並公布結果,既有利於政府了解決策效果,也有助於公眾的理解。(作者王敬波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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