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11月11日訊
溫州財政體制改革已於近日啟動。此輪改革將進一步完善市對區財政體制,在新體制下,市區國地稅收入實行屬地管理,市本級不參與財力增量部分的分成。同時,出臺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暫行辦法,明確市區兩級分配比例。
市對區財政體制調整 -為什麼要調整?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溫州先後在2001年、2005年對市對區財政體制進行調整,每個體制都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省對市縣財政體制相適應,在一定時間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體制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企業所在地與收入歸屬不一致,使得區級組織收入、培植財源積極性未得到充分激發。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舉例說,比如鹿城區現在實行『退二進三』,一些企業搬遷到甌海、龍灣等地,按目前的體制,如果企業工商登記不變,稅收仍歸鹿城所有,這不利於其他區提供公共服務;另外,政策性地方配套支出負擔(如農村公共衛生補助、取消義務教育學雜費等)不斷加重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體制功能作用的發揮。
新體制保持了原體制的連續性,並對發展市區兩級財政采用了一些新舉措,特別是對增加區級財力方面有著積極意義。
實行新體制後,按照稅收屬地管理原則理順各區之間的企業關系,解決企業所在地與收入歸屬不一致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地方收入關聯度高的產業轉型昇級,最終形成培植財源和稅收持續增收的良性互動。新體制下,財力增量部分向區級傾斜,進一步統一區級的財權事權,區級的財政自主權更大,而且省卻了一些申報環節,對提高辦事效率也有積極意義。
市財政局相關人士用『切蛋糕』來比喻,新體制下,區財政這塊蛋糕會變大,且各區的財政自主度提高。實行新體制,最終是希望建立市與區共同發展的收入增長和財力分配機制,為加快溫州大都市區建設、推進轉型發展和科學發展創造體制機制新優勢。
-具體如何調整?1、完善收入劃分,國地稅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增量分成』。
除對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的收入部分仍按原辦法執行外,市區國稅收入和地稅收入劃分實行『增量分成』(表一表二)。
不過,2010年及以後年度按區域劃分計算的各區國稅收入或地稅收入若達不到2009年該區國稅或地稅收入指標,將相應扣減該區財力,這將有利於調動區級理財積極性。
2、完善財力分成辦法,財力向區級傾斜。
2010年以後,區地方財政收入超過2009年收入基數的增量部分,省與區實行二八分成(表三)。同時,區上劃中央增值稅、消費稅應返還收入相應調整,增量部分省與區也實行二八分成。增量部分市不再參與分成。
這也是新體制的一大變化和亮點。據了解,原先在財力增量部分,省、市、區各佔一定比例(表四)。
3、完善市對區財政獎勵政策,調動區級理財積極性。
切實發揮財政體制的杠杆導向作用,對各區的經濟轉型發展和引進全國性金融保險業機構總部等實行相應的獎勵政策,如對當年引進全國性金融保險業機構總部(或跨國公司區域性總部)的,按屬地原則給予引進地的區財政一次性獎勵。
同時,按照量入為出、統籌考慮、科學安排支出、實現財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財政供養人員控制制度,以控制各區財政供養人員的增長率;建立市區預算調節資金,專項用於市區民生事業。
4、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力求規范易行。
根據財力狀況,采用因素法,逐步提高區級基本公共支出保障水平,增強區級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對目前已補助且相對固定的結算項目按新確定的事權關系逐項理順,確定基數列入體制固定結算補助;如遇國家、省出臺重大政策,因此增加的政策性支出,市級按『增量分成』的比例負擔;今後事權發生上下劃調整的,財力以當年決算數為基數作相應上下劃調整。
新體制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暫行辦法 -辦法出臺的意義今年10月1日前,市區土地如果有出讓,收入如何分配?據了解,因為在市、區兩級間尚未形成完整、規范的分配辦法,原來的分配並沒有固定比例,而往往采取『一事一議』或『一地一議』的方式,過程比較繁瑣。而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比如市區未實行統一征管;市區工業土地出讓收入的返還政策不一致;市區土地出讓前期工作進展緩慢等。
其實早在2006年,國務院就曾發文,對土地出讓方式、收益分配管理等提出了許多規范性要求,近年來各區也紛紛要求盡快理順兩級事權劃分,健全獎勵激勵機制,加快推進城市建設和市區土地出讓工作。
此次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暫行辦法的出臺,將有效規范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秩序,較好地解決市區土地管理、出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暫行辦法明確事權匹配財權,在明確各區事權的基礎上,匹配相應的財力。收入分配辦法的明確,有利於各區清晰了解自身應有財力,從而更好地安排相應的經濟社會建設任務;同時,收入分成進一步向區級傾斜,有利於調動各區的積極性,推進市區土地出讓前期工作,加快征地、拆遷等工作進度,為市區土地出讓工作增強動力;分配秩序理順後,則有利於更好地推動城市建設發展。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是溫州加快推進城市建設發展的攻堅階段和關鍵時期,需要較大的財力予以保障和支橕。此次收入分配辦法的出臺,通過調動區級政府土地出讓的積極性,有效增強各區可用財力,為推進大都市區戰略的實施提供堅實財力保障。
-市區兩級怎麼分配?1、對市區工業、經營性的土地出讓收入進行規范和提出分成比例,做到事權和財權匹配。
市區工業土地出讓收入,按定額提留規費後,全額返還各區;市區經營性土地出讓收入(含『退二進三』、舊村改造及違章拆除後的臨時用地補繳收入),市與鹿城區按4:6分成(表五),市與其他區按5:5分成。同時,應按比例提留的規費在市級分成中承擔,綜合征地拆遷成本在區級分成中承擔;其他補繳的零星收入,納入市級統籌,不實行市、區分成。
2、對市政府已明確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
龍灣中心區、甌海中心區、溫州生態園等自求平衡區域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比例提留規費後,原則上全額返還;但在一個年度內,首先確保其項目計劃支出數;市純收儲土地、市本級建設單位負責的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含連片開發土地)出讓收入,對應目前市級在建項目,支付現有建設債務,納入市級統籌,不實行市、區分成;已列入2009年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的,由區級建設單位負責的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收入,按比例提留規費後,首先確保該項目支出,若有結餘,市、區按7:3分成;若存在缺口,市、區按7:3分攤。
相關配套措施同時出臺,包括加強市區土地統一儲備和出讓收入統一征管、項目建設資金的銜接和土地出讓的計劃管理和督查、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等。
暫行辦法從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據溫州都市報朱奕王榮胡海遷蘇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