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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11日訊
11月8日,原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式武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檢察機關指控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間,為公司在一些房地產項目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平陽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黃安波(後擔任縣長),平陽縣常務副縣長徐定錦,平陽縣鰲江鎮鎮委書記施曙亮,平陽縣副縣長吳存忠行賄,金額共計71萬元。在此之前,黃安波、徐定錦、施曙亮、吳存忠四人均已被判刑。
此外,2008年11月17日,黃式武為了個人投資需要,由其妻子溫美雪向他所負責的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700萬元,經他本人簽字審批後,這筆款項被他投資入股平陽恆信小額貸款公司。
黃式武現年59歲,原系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平陽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於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後認為,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金額計71萬元,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黃式武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式武利用其擔任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100萬元。黃式武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溫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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