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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對困難居民的保障力度,使更多的城鄉低收入困難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天津市重新調整城鄉特困救助政策。同時,為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天津市還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力度。這兩個救助辦法都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臨時救助專 解燃眉之急臨時救助制度是指對日常生活中由於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臨時救助對象:月人均收入不足城鄉低保標准200%的低收入困難家庭;各區(縣)民政、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臨時救助主要針對以下幾種情況: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在享受醫療保險及各項社會幫扶之後,仍然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導致生活出現特殊困難的家庭。城市『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及各項社會幫扶之後,個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難的。對刑釋解教、社區矯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的人員,家庭生活困難的,可先給予三個月的臨時救助,同時提供公共就業服務,非本人原因無法就業,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具體救助標准:各區縣要根據臨時救助制度非定期、非定量的特征,結合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確定救助標准。具體救助標准由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掌握。
特困救助 針對『中間人群』這是天津市社會救助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
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城鄉低保標准且低於城鄉低保標准130%的,並且符合下列幾種情況之一的家庭可享受特困救助:
家庭成員中有一級或二級殘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員中有患天津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大學)的單親家庭;其他由區(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特殊困難家庭。
具體救助標准: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依據戶口性質,每戶每月救助標准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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