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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活動已經全面展開。人口普查作為一項國情國力調查,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據筆者考證,我國至遲在周代已經普遍開展人口核查,且形成定制。《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其各登其鄉之眾寡』。可見,當時設置的『小司徒』和『鄉大夫』等官職的職責中就包括了人口核查事務——登記民之『眾寡』。到漢代,封建典章制度日臻完善,人口核查制度得到鞏固和發展。對此,《後漢書·禮儀志》中有『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的記載,即每年農歷八月,各縣、道都要核對戶籍、進行人口統計。這表明,在漢代,每年例行的人口普查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
關於我國古代人口核查制度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首先,人是構成社會生產力的最重要因素,『富國』、『強兵』都離不開人力資源,因而,古今中外任何國家的政府都必須掌握本國的人口狀況;其次,從我國古代具體的社會經濟情況分析,人口核查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還應與當時的賦稅與徭役制度有關。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直接以納稅人為課征對象的『人頭稅』曾經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此外,百姓還須無償承擔各種徭役。在這種賦役制度下,人口核查就成為政府財政、稅收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以漢代為例:
漢代課征的『人頭稅』主要有『口賦』與『算賦』。『口賦』是對七至十四歲的少年兒童征收的一種稅,每人每年繳納二十錢,作為皇室收入。 『算賦』始創於漢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是出於軍備目的對成年人課征的一種稅。《漢儀注》中對算賦有『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的記載。當時,為了推行國家的有關社會經濟政策,算賦對商人、十五歲至三十歲的未婚女子、以及奴婢均有加重征收的規定;對孕婦、產婦、以及有年過八旬老人的家庭則有免征規定。此外,漢代規定百姓從二十三歲至五十六歲均有服徭役的義務,徭役的種類主要包括:適齡男丁一生中須到國都服兵役一年,稱為『正卒』;到邊塞戍守一年,稱為『戍卒』;每年在所在郡縣服勞役一個月,稱為『更卒』。不能服徭役者,須繳納代役金,稱為『更賦』。
在這種賦役制度之下,人口的數量、性別、年齡、職業、社會身份以及婚姻、生育等情況直接關系到『人頭稅』的征收和徭役的征派,只有准確掌握人口動態信息纔能確定百姓應承擔的賦役義務和應享受的稅收政策,人口核查成為實施這種賦役制度的前提條件。
此後各個朝代大抵承襲漢制,將人口普查制度延續下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賦役制度發生變化,人口普查制度及其在國家社會經濟管理中的作用也發生著變化。明初實行田賦與徭役分征,後來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將徭役折為『丁銀』,隨同田賦征收。其時,政府依然重視對人口和土地的定期清查,並分別編造『黃冊』和『魚鱗圖冊』登記人口與土地狀況以控制稅源。清雍正年間, 『令各省將丁口之賦攤入地畝輸納征解』(《清史稿·食貨志》),實行『攤丁入地』改革,將『人頭稅』並入了田賦,政府對人口普查的重視程度隨之下降。
與古代相比,如今的人口普查已成為政府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開展各項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來源,具有更為廣泛的社會經濟意義,積極參與人口普查也成為每個社會成員應承擔的義務。 六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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