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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偷盜協警的摩托車時被抓後,遭刑訊逼供致死。涉案的協警及派出所副所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等都均被判刑,兩級法院先後作出判決,判令瓊中公安局賠償死者父母58.45萬元人民幣。但判決書生效已經5個月,死者父母仍未拿到分文賠償金。而瓊中縣公安局則稱,如果支付了巨額行政賠償後,該判決的效果必將極大挫傷和打擊廣大公安乾警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嫌犯偷警察摩托被抓後離奇死亡
200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基益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黨校宿捨偷盜摩托車時被抓獲,瓊中縣刑警隊在審訊他的過程中,將其送到醫院搶救。次日凌晨,李基益死亡,家屬要求解剖屍體,但法醫找理由沒解剖。下葬前,死者的家人為其換衣服時,發現其身上有多處挨打的痕跡。
李基益的哥哥李基民回憶說,在得知弟弟瓊中縣人民醫院外傷科住院的消息後,他立即租車從海口趕往瓊中。凌晨4時,當他趕到瓊中醫院時,弟弟已經死亡。連夜從屯昌老家趕到瓊中的家人,正哭得死去活來。李基民問醫院是誰把弟弟送到醫院來的,院方說是瓊中縣城派出所的兩民警送的,但不知道是誰,也沒有人交醫療費。屍體已被拉進太平間,由兩名民警看管著,家屬還不能進去看。在場的一公安局領導向死者家屬解釋說,李基益是因為偷盜摩托車被人發現後打的,被抓到派出所後發現異常,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李基民說,當時,他就要求解剖屍體,但法醫稱夜晚不好解剖,而且管設備的人也不在家。
當日上午,瓊中縣政法委及公、檢、法的有關領導在醫院討論處理此事,到11時許,屍體還沒有解剖。這時,死者的爺爺在家裡暈倒過去,地方迷信又稱死者沒有結婚,要以全屍下葬。於是,死者的媽媽提出不要解剖。一位民警拿來一張白紙,死者家屬在上面簽名稱:『不同意解剖屍體。』等法醫把屍體拍照後,屍體被拉回家中下葬。
檢察院介入開棺驗屍
2002年12月17日,李基益的家屬找公安機關討說法,瓊中縣公安局以『未解剖屍體,無法確定死因』為由不予立案。這種說法令死者家屬很納悶,因為李基益剛剛死亡的時候,他們要求過解剖屍體。
李基民說,他及家人在為弟弟下葬前換衣服的過程中,發現兩只手上的手銬痕跡特別明顯,兩個膝蓋上明顯青腫,左眼被打腫,左胸有一個腳印,後腦勺靠右方有被打的痕跡。他懷疑弟弟不是像警方對他說的那樣是『被群眾打死的』,於是決定找公安機關討個說法。
當李基民和家人多次找到瓊中縣公安局就弟弟之死討要說法,但公安局方面時而說李基益是在偷車時被人打死的,時而又說是自己摔死的,但一直不肯給一份關於李基益死因的書面材料給他們。
2003年1月2日,李基益家人以李基益死因不明為由,向瓊中縣公安局提出書面控告。書面控告如石沈大海之後,李基益家人又多次找到瓊中縣公安局、檢察院和政法委,要求對李基益死亡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他們在上訪路上走了近一年後,瓊中縣公安局於2003年12月24日向死者家屬發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稱:『你於2003年1月2日提出控告的李基益死因不明一事,我局經審查認為不具備立案條件(未解剖屍體,無法確定死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死者家屬不服,向瓊中縣公安局提起復議。
2004年3月24日,瓊中縣公安局向死者家屬下發了『復議決定書』,還是以沒有解剖屍體為由,維持了『不予立案』的決定。無奈之下,李基益的父親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開棺驗屍,以查明真正死因。2004年5月19日,瓊中縣檢察院就此向瓊中縣公安局發出了『開棺驗屍建議書』。
2004年6月23日,海南省公安廳法醫、瓊中縣公安局法醫、屯昌縣公安局法醫和瓊中縣檢察院的有關人員,在李基益家人的同意和見證下,聯合開棺驗屍。當天上午,請人挖開墳墓,抬出屍體進行解剖。據死者家屬稱,開棺時屍體還沒有腐爛,而是乾化了。他們在現場看解剖時發現,死者的左胸斷了兩根肋骨,頭顱骨有約2厘米長的裂縫。為保存證據,法醫將死者的頭顱骨帶回了海南省公安廳。
刑訊逼供致嫌犯死
開棺驗屍後,李基益家屬多次向瓊中縣公安局索要『屍檢報告』未果。2004年8月30日,瓊中縣公安局向死者父親下發了『鑒定結論通知書』。該『通知書』稱:『我局指派並聘請有關人員對李基益死因進行了死亡原因鑒定,鑒定結論為李基益生前因頭部受到鈍器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在開棺查明死因後,2004年9月1日,瓊中縣公安局作出了立案決定,決定以『被傷害致死』進行立案。』
因立案後一直未有明顯進展。李基益家屬多次到海南省公安廳進行上訪,反映瓊中縣公安局利用手中的權力立案不查,造成該案久拖不結,涉嫌包庇涉案民警,海南省公安廳領導了解情況後作出批示,要求瓊中縣公安局盡快查明此案。
2005年3月15日,瓊中縣公安局向死者家屬書面下文稱,『由於時間久,取證難、群眾不配合,造成至今無法結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犯罪的案件不屬公安機關管轄,所以不能立案查處涉案民警。要求民事賠償的問題也應待查清全案分清責任,纔能依法處理。』
而李基益家屬卻認為,受害人的死因是與警方相關,警方是害怕承擔責任而故意不查清此案,於是向瓊中縣檢察院控告。
瓊中縣檢察院受理控告後介入調查。2006年8月4日,此案終於有了重大進展。當天,時任瓊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的郭仁育,被瓊中縣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予以刑事拘留。8月5日,拘留所協警文福、縣城派出所副所長的王南雄被刑拘。8月18日,郭仁育、文福、王南雄被逮捕。9月22日檢察機關將時任營根鎮營東居委會主任李武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李武於10月8日投案自首,10月9日宣布逮捕。
2008年8月19日,原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公開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武有期徒刑13年,文福有期徒刑1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郭仁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王南雄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法院的判決書還原了李基益的死亡過程:2002年12月13日中午14時,李基益竄到瓊中縣黨校宿捨,盜走瓊中縣公安局縣城派出所協警文福的太子牌摩托車。正在午休的文福發現後向縣城派出所領導報告,並與所裡其他乾警追趕。後將李基益抓獲,並帶李基益到縣城派出所二樓會議室,約15時10分左右,瓊中縣公安局乾警王南雄、郭仁育及協警文福相繼來到會議室,郭仁育辦理留置手續後,由郭仁育、王南雄和陳長郁進行審訊。
在訊問李基益的過程中,因李基益不說實話,縣城派出所保安員李武便半蹲著揮拳打李基益的頭部,還脫下皮鞋敲打李基益耳朵兩側;文福也用拳腳踢打在李基益身上。由於審訊人員郭仁育等人制止不力,約16時許,李基益出現昏迷狀況,17時左右,李基益被送醫院搶救,於次日凌晨4時因搶救無效死亡。
李武等人不服判決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8年12月10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公安局賠償58萬元
2009年4月,受害人李基益的父母李宏強、王美榮向瓊中縣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但該局收到申請後逾期沒有作出答復,2009年7月,李基益的父母又向海南省公安廳申請刑事賠償復議。2009年9月,海南省公安廳作出復議決定,認為李宏強、王美榮就該國家賠償事項可按行政賠償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10月,李基益的父母向瓊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瓊中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指定屯昌縣人民法院管轄。
2010年3月,屯昌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瓊中縣公安局乾警郭仁育、王南雄在辦理李基益盜竊案過程中,均負有維護審訊場所及保護被審訊對象人身安全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支警察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中已明確了人民警察的此項法定職責。瓊中縣公安局對李基益采取留置進行訊問過程中,致害人李武、文福對李基益以暴力手段進行故意傷害,而瓊中縣公安局乾警郭仁育、王南雄不履行法定職責予以制止,造反李基益被傷害死亡的嚴重後果。瓊中縣公安局的行為明顯屬於不履行保護人身安全法定職責的行為,應確認該行為違法。其違法行為給李基益造成損害,瓊中縣公安局依法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原告李宏強、王美榮的訴請,有理有據,予以支持。根據國家統計局已發布的公告,2008年度國家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9229元,以此20倍計算,被告瓊中縣公安局應賠償給原告李宏強、王美榮死亡賠償金、喪葬費584580元。
該院作出的判決確認,瓊中縣公安局不履行保護李基益人身安全的行為違法,並判令瓊中縣公安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賠償李基益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584580元。
瓊中縣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6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公安局拒絕賠償稱『打擊乾警積極性』
但判決作出後,瓊中縣公安局一直拒絕履行賠償責任。7月19日,屯昌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基益父母的強制執行申請,但仍未執行到位。
那麼,瓊中縣公安局為什麼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呢?在寫給法院方面的相關材料中,該局闡述了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效力不具有永恆性。法該局認為,院的生效判決盡管確認該局的工作人員李武、文福犯有故意傷害罪;郭仁育、王南雄犯有玩忽職守罪,但因四人對該判決不服,已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在李武等四人的法律救濟途徑尚未用盡的情況下,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為時過早。
二是判處李武等四人有罪實有冤情。該局稱,造成李基益『顱腦損傷』的外力有三種可能,第一是李基益偷盜文福的摩托車逃跑時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第二是李基益棄車逃至一死胡同裡被抓時,遭到當地群眾群毆造成的;第三是李基益在接受審訊時,李武、文福的不當行為造成的。在三種情況並存的情況下,李武、文福犯有故意傷害罪就是『疑罪』,『疑罪從無』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李武、文福有可能犯有故意傷害罪,也有可能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其無罪。
三是人民法院的判決應考慮社會效果。瓊中縣公安局認為,如果該局支付了巨額行政賠償後,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要求李武等四人承擔,在社會治安環境不盡人意的今天,廣大公安乾警不辭辛苦的工作,由於李武等四人的職務行為不慎造成李基益的死亡,其四人己付出了領受刑事處罰的沈重代價,再讓其承傾家蕩產的巨額賠償,該判決的效果必將極大挫傷和打擊廣大公安乾警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該局同時認為,公安部門無法承擔巨額賠償款項。該局的所有經費均來自於政府撥款,沒有分文的資金支付行政賠償,即使本案的生效判決支付行政賠償款,由於公安部門的賠償能力所限,本案生效判決的執行必會擱淺。
最新消息:法院將加大執行力度
屯昌縣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已加大了執行力度,死者家屬有望在本月拿到瓊中警方的58萬餘元賠償。瓊中警方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由於該筆款項屬國家賠償,目前他們已向瓊中縣政府提出了申請,這筆賠償金很快就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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