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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16日訊
昨天下午,記者從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舉辦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針對南湖區新豐鎮男子沈某,因醉酒駕駛摩托車被南湖區拘留所拘留期間患病死亡一事,經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調查,南湖區拘留所在沈某拘留及管教過程中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今年8月16日13時許,沈某因醉酒駕駛摩托車,被南湖區公安分局依法處以15日行政拘留,當晚,沈某被送往南湖區拘留所執行拘留。8月23日晚,沈某自感身體不適,辦案民警迅速將其送往市第二醫院就診,經醫生檢查,確診為扁桃體炎、血管性頭痛,並配備了相關藥品。25日9時20分,沈某在拘留所與其兒子打電話後一直在拘室內休息,至11時49分,坐在床鋪上的沈某突然昏倒,該所民警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其送往省武警總隊醫院進行搶救,後因搶救無效,沈某於9月2日零時10分死亡。
2010年9月2日下午,死者沈某親屬一行5人來到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對沈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間,因病暈倒在南湖區拘留所拘室內,被送往省武警總隊醫院搶救7天後死亡一事,要求檢察機關查明事實真相。2010年9月3日,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情況展開了調查。
據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張東介紹,經過調查,南湖區公安分局對沈某作出的拘留15日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南湖區拘留所在沈某拘留及管教過程中也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同時,根據浙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沈某系突發廣泛性蛛網膜腔下出血、腦水腫,最後合並肺部感染而死亡,與南湖區拘留所的執法管教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張東在通氣會上表示,鑒於南湖區拘留所對死者沈某的處置中不存在瀆職、侵權等行為,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對於此事的調查結論,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也於2010年10月10日告知了沈某家屬。10月18日,沈某家屬向南湖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沈某家屬的復議進行審查後,作了維持不立案決定的復議結論,並於11月10日告知了沈某家屬。
據嘉興日報記者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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