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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新華四礦原礦長李新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及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技術副礦長韓二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外,安全副礦長侯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生產副礦長鄧樹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一審判決後,5人均已提出上訴。
2009年9月8日,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93名工人陸續入井,零時55分該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
據調查,新華區四礦在事發前被列為平頂山市128座停工停產整改礦井,但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後,已先後有多名相關人員被依法追究責任。據當地檢方介紹,今年8月初,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原局長、原副局長、第一煤管站原站長、原副站長等4名官員,因犯玩忽職守罪而被判4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
2010年9月5日,5名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礦負責人,被平頂山市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據了解,這在中國的礦難事故追責中尚屬首例。
9月5日的庭審進行了10小時。當天被提起公訴的5名煤礦負責人是:礦長李新軍,技術副礦長韓二軍,安全副礦長侯民,生產副礦長鄧樹軍,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5人均在去年10月份被依法逮捕。
對於此次事故的處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是大勢所趨。就煤礦事故問題,提出增設新罪名並加重刑罰,是今後的一種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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