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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11月16日電(記者陳剛)記者16日從江蘇省安監局了解到,根據12日印發的《江蘇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實施細則》,『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將由煤礦擴大到所有的礦山企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帶班下井。
據了解,為規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工作,江蘇省安監局規定,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安全副總監、副總工程師和礦井負責人,帶班時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昇井,交接班須在井下進行,其中主要負責人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於4個班次。
規定表示,如果沒有領導帶班下井,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若在井下作業過程中發現並確認帶班下井領導無故提前昇井時,從業人員經向班組長或隊長說明後有權提前昇井,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或解除勞動合同。對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企業,安監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手續。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責令停產整頓,並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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