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16號表示,在入境的時候,對個人自用的IPAD徵稅不違反WTO規定。
黃熠說,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徵。日前要求對IPAD徵稅的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
黃熠說,在估價上,《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範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於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而目前對個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內的筆記本電腦的完稅價格,符合國際慣例,於法有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