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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層住宅緊貼8層商品房北側牆壁而建,並且『騎』在8層樓的上方
法院再審奇案19層樓騎壓8層樓
1988年,8層樓建起。
1998年5月,新會聯絡處將8層樓抵押給農業銀行,獲貸款501萬,後因無力償還,8層樓被法院拍賣,2003年簡某拍賣購得8層樓後,將其賣給了現在的住戶。
2005年,於1999年報建的19層樓獲得建築許可證。
2006年8月,19層樓施工期間,就因切斷8層樓住戶回家唯一通道,而掀起軒然大波。此後雙方打了上百場官司。
現8層樓、19層樓和現新會招待所原來均為新會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聯絡處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經過1992年2月、1992年11月、1996年12月三次申請取得。市規劃局辯稱,這三個地證實質上為一個大地塊,在規劃設計上是一個單體樓,只是分三期建設。
海珠中路和光塔路交界處,一幢19層高的新建物業匯秀上築『騎壓』在一棟已經有20年樓齡的8層高的住宅樓上。這樣『不合常理』的建築設計究竟是怎樣形成的呢?
昨日,隨著8層樓住戶告廣州市規劃局,要求撤銷19層樓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一案開庭,一件件原始證據被擺上法庭,事件的來龍去脈、是是非非逐漸展現出來。
兩幢建築
4年打了上百場官司
2006年8月,19層樓施工期間,就曾因切斷8層樓住戶回家唯一通道,而掀起軒然大波。雙方互指對方為違法建築。
19層樓的開發商和業主說,8層樓原來是辦公性質的,原樓梯間位置改為了臥室,一梯一戶變成了一梯兩戶,與19層樓連接的北側面原來並沒有窗戶,不存在影響8層樓通風采光的問題。8層樓的住戶手持房產證,義正詞嚴地稱自己購房時,該物業的狀況就是這樣的,從來沒有改動過。要說改動,也是賣房的人作的改動。
此後,雙方打了上百場官司,先是8層樓告市規劃局,要求取消19層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案打至二審後,原告撤訴了;緊接著,19層樓的開發商又告國土局,稱8層樓改變原建築結構,有一半為違法建築,要求撤銷8層樓住戶的房產證,但中途原告又撤訴了。之後,19層樓業主又因未能獲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而拿不到房產證,分別向國土局起訴,要求撤銷8層樓業主的房產證,在越秀區法院立了150多個案件……
66歲老人
無償幫8層樓打官司
『打官司花了近10萬元了,我們8層樓的住戶連律師也請不起了。』8層樓602房的業主黃先生表示。昨日開庭的案件,被告規劃局派了兩名年輕的乾部出庭代理,作為開發商的廣州市華成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新會駐廣州辦事處並未到庭,而旁聽席上只坐著記者一人。『打官司打多了,業主們大多也不願過來旁聽了。』黃先生說。
今年66歲的廣州市民楊叔是目前這個案件的唯一代理人。自學法律的楊叔認為8層樓住戶很『弱勢』,於是,從2007年9月開始主動站出來,免費代理他們的案件。如今,楊叔家20多平方米的客廳擺滿了案件資料,他每日奔波不停地調查取證。
爭議焦點
8層樓和19層樓是否為連體建設?
現8層樓、19層樓和現新會招待所原來均為新會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聯絡處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是經過1992年2月、1992年11月、1996年12月三次申請取得的。
規劃局(被告):
屬一個整體規劃分期開發建設
市規劃局答辯稱,這三個地證邊界互相銜接,實質上為一個大地塊,在規劃設計上是一個單體樓,只是分三期建設。現新會聯絡處招待所建於1981年,而8層樓建於1988年,1989年被新會縣政府購置,19層樓為第三期工程,1999年報建,2005年方獲得建築許可證。
規劃局稱,本著尊重歷史、合理使用城市土地的原則,因此同意該地塊整體規劃、分期開發、連體建設。這三幢建築物均為同一單位用地地塊上的一個整體的建設工程,是一個整體規劃而分期開發建設的建設工程。
8層樓住戶(原告):
產權早已轉移怎會是連體建設
原告方稱,新會聯絡處已於1998年5月將8層樓抵押給農業銀行,獲取501萬的高額貸款,後因無力償還,8層樓被法院拍賣,2003年簡某拍賣購得8層樓後,將其賣給了現在8層樓的住戶。也即是說,在19層樓未獲得建築規劃許可證前,8層樓已不再屬於新會聯絡處,又怎麼可能繼續連體建設呢?
這時,規劃局稱自己也是上當受騙,開發商華成公司在申請報建19層樓時隱瞞了8層樓在2002年時產權已發生轉移的情況。這種說法,原告方顯然不能接受,並拿出新會聯絡處的房產證以資證明,該房產證清楚顯示1998年5月該房產已被抵押。
19層樓的規劃許可證是否應當撤銷?
規劃局(被告):
曾三拒驗收因法院判決纔核發合格證
雖給19層樓發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待19層樓建成時,規劃局又曾三次拒絕對其辦理規劃驗收,主要理由是該工程存在北側室外地坪標高不符合規劃要求、與南側相連的建築物立面不協調等問題。
2009年4月,廣州華成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新會駐廣州辦事處向越秀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規劃局不同意驗收19層樓的函,被法院支持。規劃局上訴,中院維持原判。2009年8月,根據廣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規劃局給19層樓核發了《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8層樓住戶(原告):
規劃局誤解判決應先取消規劃許可證
原告方認為這是對中院判決的誤解。『根據中院的判決,規劃局首先應取消19號樓的建築規劃許可證,許可證取消後,自然也就不需要驗收了。』代理人楊叔認為。
原告業主黃先生說,首先應該撤銷的是19層樓的規劃許可證,它未經公示,之前發證根本就沒有征求過我們這些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2009年廣州中院判決
廣州中院在判決中提到,海珠中路的這塊地是分了三個時期征用的,市規劃局認為這個工程屬於一個整體建設工程的理由並不成立。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市規劃局在受理建設單位關於工程規劃的驗收申請後,應審查涉案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在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被依法撤銷前,以建設單位存在隱瞞行為,該許可的前提條件不存在為由不同意給建設單位辦理規劃驗收手續,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