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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從江西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從即日起至12月中旬,江西將對《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立法後評估。據悉,這是該省首次實施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11月15日《法制日報》)。
立法後評估既是立法活動中的一個重要階段,也是整個法治建設過程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它有利於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過程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江西省這次對《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進行立法後評估,旨在進一步完善公益林管理制度,提高立法技能和水平。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肯定,立法後評估不光要成為一項立法制度,還要實現其常態化。
立法後評估又稱立法效果評估,就是在法律法規實施後對其進行立法質量評估,官方有種通俗的說法叫『立法回頭看』。立法後評估要求立法機關對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了解法規實施後取得的成效,並發現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分析法規中各項制度設計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針對性,從而得到科學客觀的反饋信息,以便及時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
早在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已經對立法後評估作出規定:『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後,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隨後2008年,新修訂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又將行政法規後評估工作納入其中,明確要求:『行政法規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盡管有了這些硬性規定,但是在具體立法過程中,立法後評估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視。以往的立法評估多在立法前和立法中,集中於立項、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和審議階段,而一旦立法工作完成,評估也就不再進行,對法律實施的效果如何,是否達到了最初立法的目標很少再做進一步的研究。
實際上,立法過程至少應當包含其出臺之後的再評估。法律制度建設本身不可避免有一定的滯後性,但是現代立法本身卻又要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何使兩者高效結合,便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課題,而後評估便可謂是一條解決此問題的可行之路。
總的來說,推行立法後評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是及時發現法律規范中的漏洞,並予以修正。這也是後評估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這有利於及時發現並糾正錯誤,同時為新項目的確定提供參考。
二是加強法律規范的執行,提高執法水平。雖然把它叫做『立法後評估』,但是其實這項工作必須與執法工作緊密相結合。後評估不僅能夠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依據,更能夠有效地發現執法過程中的問題,並加以修正。
三是有效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通過有效的評估,及時發現問題,並針對實際問題開展研究。這樣就有利於開展立項前的調研,使資源得到合理的分配,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
總之,立法後評估是不同於立法監督和執法檢查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的提出和建立將有助於完善立法環節,提高立法質量,填補立法評估制度空白,從理論到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鑒於此,筆者期待『立法後評估』能實現常態化,成為我國立法工作園地中的一朵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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