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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1月17日電:自2010年12月31日起,天津市適當調整部分區域水資源費征收標准,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基金。
自12月31日起,調整塘沽、漢沽、大港、開發區水利工程供水環節水資源費征收標准,分別為每立方米0.7元、0.69元、0.58元和0.74元;調整津南、靜海、臨港、空港、西青區供水環節水資源費征收標准,分別為每立方米0.72元、0.69元、0.93元、0.94元和0.9元;調整寶坻、寧河、武清、薊縣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公共自來水廠水資源費征收標准,分別為每立方米0.56元、0.49元、0.6元和0.49元。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將塘沽、漢沽、大港、開發區水利工程供水環節水資源費征收標准,統一調整為每立方米0.76元;津南、靜海、臨港、空港、西青區供水環節水資源費征收標准,統一調整為每立方米0.91元;將寶坻、寧河、武清、薊縣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公共自來水廠水資源費征收標准,統一調整為每立方米0.63元。
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庫、輸水管線直接供應工業、火力發電的消耗水水資源費征收標准,每立方米由0.2元調整為0.4元;循環水水資源費征收標准每立方米由0.02元調整為0.04元。(記者王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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