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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震驚海內外的承德文物盜竊大案於19日畫上句號,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上午將被告人李海濤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覈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覈確認,1993年3月至1997年8月、2001年2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李海濤在擔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物保管部副主任、主任和避暑山莊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期間,多次利用査庫等機會進入外八廟文物庫,私自將館藏文物帶出文物庫,之後以工藝品、文物殘件、部件、附件、非館藏文物或者低等級館藏文物代替其竊取的館藏文物,並指使工作人員篡改文物檔案、編目卡等。
李海濤採取上述手段竊得乾隆粉彩描金無量壽佛、局部鎏金銀藏式須彌山壇城、尼泊爾式局部鎏金銅無量壽佛坐像、紫金嵌松石無量壽佛等館藏文物及文物部件共計259件。經鑑定,上述文物中,一級文物5件,二級文物56件,三級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級文物39件。
竊取文物後,被告人李海濤單獨或夥同他人賣出文物152件,其中一級文物4件,二級文物47件,三級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級文物39件,李海濤從中獲得贓款人民幣320餘萬元、美元7.2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文物202件,尚有57件文物未追回,其中二級文物18件,未定級文物39件。公安機關還從李海濤處追繳贓款人民幣225萬餘元及大量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李海濤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國有館藏文物並倒賣,其行爲構成貪污罪。李海濤貪污國有珍貴館藏文物數量多、等級高,其主觀惡性極深,且案發後尚有57件文物未能追回,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第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第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覈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